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以被告同意年底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宗辉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郑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