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壮,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兴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高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壮;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兴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陈巍
审判员赵曜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