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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林某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2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合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英以被告人谷某民事部分已赔偿为由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谷某将树卖给卖给范村X村民赵xx,赵xx等人拉树走到被害人林某某的地头,林某某以车碾住花生为由,不让赵xx等人的拉树车经过,被告人谷某到后与林某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遂引起相互撕拽,在撕拽过程中谷某朝林某某的面部打了两巴掌致使林某某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谷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谷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谷某将树卖给卖给范村X村民赵xx,赵xx等人拉树走到被害人林某某的地头,林某某以车碾住花生为由,不让赵xx等人的拉树车经过,被告人谷某到后与林某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遂引起相互撕拽,在撕拽过程中谷某朝林某某的面部打了两巴掌致使林某某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当庭均无异议,并由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麻xx的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谷某的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已扣除被告人谷某被行政拘留的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智伟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某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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