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陕西省志丹县X村X村X村民,住(略)。
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胡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被告承包修建旦八镇X村工程,原告为其安装门窗,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门窗款x元,因当时没钱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胡某于2011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郭某x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1年5月25日在本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