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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科,湖南邓某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丹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10月5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夏某一,双方虽经自由恋爱结合,但双方性格差异大,婚前、婚后多次发生冲突,原告曾于2011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基于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如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过半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夏某一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诉讼费用双方合理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但婚生小孩夏某一应由被告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女方,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何某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10月5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夏某一,婚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形成纠纷,2011年原告曾诉至法院,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因感情问题,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汝城桂园小区X栋X的房产(房产证号:汝城房权证汝城县字第x号,其中房屋面积:XXm2、杂房面积XXm2);郴州明桂园房产一套:位于郴州明桂园小区XXXX房产;交郴州金桂苑住宅小区(中国联通郴州市分公司职工团购房)购房定金XX万元;债务有:①原告夏某于2010年8月向汝城县住房公积金贷款XX万元;②原告夏某于2010年以朱某一、何某二的名义向汝城县劳动局贷款X万元(即下岗工人无息贷款,其中以朱某一的名义贷款X万元,以何某二的名义贷款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二、子女直接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夏某一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夏某无需支付夏某一在高中以前的抚养费,高中以后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被告何某必须充分保障原告夏某的探望权,在不影响夏某一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夏某可随时探望,被告何某予以协助,每年的暑、寒假期间,被告何某应保证原告夏某带养的时间:暑假期内不少于10日、寒假期内不少于7日;

3、被告何某可随时变更对儿子夏某一的抚养权,自被告何某通知原告夏某变更之日起,抚养权归原告夏某,被告何某无需支付儿子夏某一的从抚养权变更之日后的抚养费;原告夏某应充分保障被告何某的探望权,在不影响儿子夏某一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何某可随时探望。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共有的位于汝城桂园小区X栋X的房产(房产证号:汝城房权证汝城县字第XXXX号,包括:房屋(面积:x)、杂房(面积XXm2)一套归原告夏某所有,夏某一为此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原告夏某不得擅自将该套房产转让、出租或抵押给他人,否则转让、出租或抵押的行为无效;原告夏某也不得以遗嘱的形式变更继承人,否则变更的遗嘱无效。如原告夏某将该套房产转让、出租或抵押给他人或者变更继承人,则由原告夏某向夏某一承担违约责任,向夏某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果夏某一成年后出现虐待父母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则原告夏某有权变更继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夫妻共有的位于郴州明桂园小区XXXX房产,归被告何某所有,原告夏某必须协助被告何某办理该套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何某承担;

3、2009年7月份交郴州金桂苑住宅小区(中国联通郴州市分公司职工团购房)的购房定金XX万元及该套房子的购房权归被告何某所有;

4、其他财产: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由原告夏某独自负责偿还并承担的债务有:①原告夏某于2010年8月向汝城县住房公积金贷款XX万元;②原告夏某于2010年以朱某一、何某二的名义向汝城县劳动局贷款X万元(即下岗工人无息贷款,其中以朱某一的名义贷款2万元,以何某二的名义贷款X万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六、其它无异议;

七、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丹嫔

二O一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邓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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