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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张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某乙与张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1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3月5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0)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家庭生活困难,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胡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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