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甲于201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放明
二0一0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