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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甲于201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放明

二0一0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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