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段某要求宣告吕小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女婿曹某雷于1999年因故死亡,申请人的女儿吕小红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女儿吕小红失踪。
经查,吕小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X组,系申请人段某的女儿。申请人的女儿吕小红于2006年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吕小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小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某关于宣告吕小红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吕小红为失踪人。
二、指定段某为失踪人吕小红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