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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徐某建设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再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军,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建设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Im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Im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元月4日李某以该调解书无法执行为由申请再审。2011年元月5日Im河区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确认的工程质量纠纷义务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兑现,即执行不能为由,作出(2011)Im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2011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信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李某申请再审称:Im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请求再审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徐某未作书面抗辩。

本院再审查明:2006年7月29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徐某、陈有洲(徐某合伙人,已退伙)签订Im河港乡X组桥头农民新村工地一处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由李某承包,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每平方米125元。后双方在此协议基础上又增建了第三层,即1000平方。徐某支付x元后,因三楼出现墙体裂缝,楼顶出现露水,拒付余款x元。为此,李某于2009年6月8日,向Im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徐某支付工程款x元并支付利息。Im河区法院主持李某、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徐某同意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x元,此款支付方式:1、原告李某将被告徐某三楼屋顶及墙体自负材料于2010年3月30日前修复,如在2010年9月30日前不发生墙体开裂和屋顶漏水,被告徐某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x元;2、如在2011年3月30日前不发生墙体开裂和屋顶漏水,被告徐某支付原告李某余款x元,工程款全部结清;二、如在以上期间三楼墙体开裂和屋顶漏水,由李某自负材料进行修复;三、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无其他纠纷。四、本案诉讼费1600元,原告李某、被告徐某各承担800元。

本院认为,Im河区人民法院主持李某、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程序合法,调解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申请再审人李某申请再审时,未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证据,Im河区人民法院在调解确定的执行期限尚未到时,裁定终结执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恢复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丁晶

审判员马宣林

审判员管余晶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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