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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钤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钤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立献,清丰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

原告钤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经公告向其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12月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立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钤某诉称,原告钤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春认识,2004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5年3月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钤某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钤某,两个孩子现随原告钤某生活。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差。特别是原、被告的女儿出生后,被告李某经常和原告钤某生气,被告李某作风不检点。2011年7月,被告李某和别的男人一起外出,至今无音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和被告李某离婚。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钤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春认识,2004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5年3月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钤某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钤某,两个孩子现随原告钤某生活。2011年7月,被告李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李某的其他家人也不知道被告李某的下落,被告李某和其家人一直无联系。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长期外出不归,不与原告钤某及家人联系,足以说明被告李某无视与原告钤某之间的夫妻感情,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钤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聂建杰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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