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德礼,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礼、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上诉人刘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会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风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