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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德礼,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礼、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上诉人刘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会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风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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