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李艳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晁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