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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顶山市鸿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平顶山市鸿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市场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平顶山市鸿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x、出票人为东升酒行、付款行为桐柏县X村信用社结算中心、持票人为平顶山市鸿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鸿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山

审判员刘笑寒

代理审判员李华玉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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