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因与郭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偿还郭某欠款x元,(其中2010年3月30日前偿还x元,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逾期按原审判决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郭某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