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与郭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因与郭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偿还郭某欠款x元,(其中2010年3月30日前偿还x元,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逾期按原审判决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郭某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会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