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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景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捷利增强塑料有限公司、李某乙、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原某)新乡市景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河南捷利增强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峰,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原某某(曾用名原某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市景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捷利增强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利公司)、李某乙、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宇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宇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218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某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退还上诉人新乡市景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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