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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与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魏某,女,39岁,汉族,遂平县Hp阳街道办事处金山居民委员会徐庄。。

原告马某诉与被告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耀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2009年期间,被告魏某和其丈夫李铁刚在承建遂平县西关金色花园时,在我经营的电料门市部共用去电料计款x元,并向我出具欠条一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给付我x元,余款x元至今不予偿还。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魏某给付拖欠我的电料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魏某在原告马某经营的电料门市部购买电料合款x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付给原告货款x元,并于2009年12月22日向原告马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西关工地总欠款x元(伍万伍仟零玖拾元),以上付款x元,5000元,没找到条6000元,1340元有条,余款x(贰万零柒拾伍元),魏某,2009.12月X号”。2011年3月31日,原告马某以被告魏某拖欠电料款x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魏某当庭核算,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实为x元,原告马某当庭自愿放弃20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魏某欠原告马某货款x元,有原告陈述及被告魏某给原告马某出具的欠款凭证,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原告马某要求被告魏某偿还货款x元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魏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某电料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耀坤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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