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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张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98。

一审被告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住所地:滑县X镇。

负责人杜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张某因陈某诉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及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达成和解。上诉人张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陈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13日作出的(2010)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陈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陈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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