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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区x街道办事处x。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区x街道办事处x村。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诉称,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平时由于原告工作忙晚回家等小事,被告就一直用电话催促而且大闹,其处理问题的方式导致原告精神压力很大,深觉痛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矛盾,主要由于原、被告各自父母家的事双方意见不合导致原、被告夫妻矛盾,原、被告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开始谈婚,2010年8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因无法接受被告处事方式自觉精神压力太大,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认识到由于自己性格要强处理问题方式欠妥,今后愿予以纠正,希望原告给予机会,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庭审中被告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为维护家庭圆满努力改正,今后纠正自己处理问题的过激方式。鉴于被告态度诚恳。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原告应给予双方缓和矛盾的机会。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乙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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