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李某甲交纳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