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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朝),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18日作出的(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王某某未依约定完成主体工程,申请再审人付给王某某1.5万元是正确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王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承建李某某的房屋,双方约定主体工程完工后,李某某支付王某某60%的工程款。房屋主体工程完成后,李某某仅向王某某支付工程款x元,下欠4734元,原审人民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下欠工程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某申请再审称王某某未依约定完成主体工程的理由,缺乏充足证据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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