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法律执业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2010年1月15日受理原告郭某不服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周某存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尹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