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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支行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行行长。

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园艺公司)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支行(以下简称灵宝邮政储蓄银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24日作出的(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盈丰园艺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盈丰园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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