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行行长。
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园艺公司)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支行(以下简称灵宝邮政储蓄银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24日作出的(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盈丰园艺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盈丰园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