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梁某,男,40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陕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陕县温塘。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经理。
梁某因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陕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陕县石油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的(2007)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被撞坏的加油机价格x元有误,x元是购买该加油机时新机器的价格,而被撞坏时该加油机已经使用5年多,该加油机的价格在原审判决认定时没有经过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判决不公平。2、原判决诉讼费让申请再审人全部承担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全部被法院支持,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陕县石油分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梁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陕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郑泽中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路增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