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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陕县石油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梁某,男,40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陕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陕县温塘。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经理。

梁某因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陕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陕县石油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的(2007)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被撞坏的加油机价格x元有误,x元是购买该加油机时新机器的价格,而被撞坏时该加油机已经使用5年多,该加油机的价格在原审判决认定时没有经过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判决不公平。2、原判决诉讼费让申请再审人全部承担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全部被法院支持,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陕县石油分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梁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陕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郑泽中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路增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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