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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西安市x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曹x,陕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分公司。

负责人张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x。

原告李x诉被告西安市x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兰委托代理人曹建华、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军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201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西安市x分公司驾驶员郭x驾驶该公司陕x号大型客车与郭玉x驾驶的陕x号轿车相撞,致使客车乘客原告李某兰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郭x负主要责任,郭玉x负次要责任,李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X区中医整骨医院救治。此事故造成原告胸12、腰1压缩性骨折,虽经治疗出院,但现仍受伤痛折磨。原告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被告已经支付,但就其他费用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被告西安市x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已经积极向原告方支付费用进行治疗,已经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护理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应以医疗费用票据为准,伙食补助费用予以认可,营养费用应当有医嘱,否则不予认可,交通费用应有证据支持,另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实系出院后的护理费用,故不予认可,对残疾赔偿金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西安市x分公司驾驶员郭x驾驶车牌号为陕x号第x路公交大型客车沿酒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木材厂门口时,适逢前方由郭玉x驾驶的陕x号轿车在此向右变道,陕x号大客车车头左前部撞于陕x号轿车右尾部,致两车受损,陕x号大客车车上乘客李x、吴x受伤,造成事故。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西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认定,确定郭x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郭玉x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x、吴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即将原告及另一受伤乘客送往西安市X区中医整骨医院救治。原告李某兰共住院108天,住院期间花费住院医疗费x.6元,门诊医疗费用90元,护理费用7540元,均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又进行了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033元。原告出院后,对于其他费用经与被告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评估鉴定,经该鉴定部门陕正义司鉴(2011)第x号司法鉴定书做出鉴定结论,李某兰的腰部损伤属十级伤残,原、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方公交汽车,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公路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原、被告公路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方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系出院后后续的门诊治疗支出,其相应证据足以支持,被告方并无异议,故其主张被告支付医疗费1033元一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3240元,系结合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被告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方支付营养费一节,因并无医嘱,本院结合原告实际伤残情况酌情予以裁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交通费用一节,无证据出示,本院酌情予以裁判;原告主张的后续护理费用一节,无相关医嘱,结合原告残疾情况本院酌情予以裁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结合鉴定结论予以计算,被告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1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用1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以上合计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某军

审判员李某葆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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