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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x,西安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组。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组。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近期又将原告及原告父亲打伤,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育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农用机动车一辆。

被告何xx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矛盾,矛盾主要存在于原、被告双方与对方父母之间,日常生活中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为解决矛盾愿与父母分开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何xx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日婚生一女取名何x,2009年6月3日婚生一子取名何xxx,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日常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1月24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11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认识到婚姻现状其存在责任,为挽救婚姻愿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今后克制忍让,愿改正缺点不足,珍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庭审中被告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为维护家庭圆满努力改正,今后呵护妻子、善待家人。鉴于被告态度诚恳。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原告应给予双方缓和矛盾的机会。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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