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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某甲与杜某、方某乙及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方某甲为与杜某、方某乙及灵宝市盛和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房地产置业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源,被上诉人杜某、方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原审第三人盛和房地产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方某甲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某强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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