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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甲,女。

法定监护人: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临颍县城关第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乙,男。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监护人胡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曹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0年5月31日我父母亲协议离婚后,我随母亲胡某某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我的抚养费6400元。现在我作为一名中学生,学习费、生活费等各项开支,仅靠被告每月支付的66.7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被告作为国家干部,每月工资收入1700多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30%的抚养费,每月支付510元到我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时,婚生女由她抚养,房子和存款都已给她了,我属净身出户的,现在她又向我追要抚养费是不合理的,要求每月支付510元过高,我只能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给婚生女到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监护人胡某某和被告曹某乙于2010年5月31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婚生女曹某甲生于X年X月X日,离婚时婚生女不满10周岁,至今原告刚满11周岁。从原、被告离婚协议第某条证实,被告已支付6400元抚养费,庭审中原告监护人称被告根本没有支付,被告辩称已支付过,但双方均未证明证实。原告提供曹某乙月工资总额为1700元的证明,被告曹某乙对月工资1700元均已认可。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曹某甲现已11周岁,正在初级中学读书,随着当前人们的生活不断提高,原告请求不直接抚养的亲身父亲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18周岁。被告虽已支付6400元抚养费,但显然过低,原告监护人和被告对原告仍需7年的共同抚养,被告月工资1700元,按20%支付,被告每年应负担抚养费4080元,被告支付原告7年的抚养费x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x元的抚养费无标准得出,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要求再支付抚养费不合理,愿意每月支付200元,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足,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乙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甲的抚养费x元。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曹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王某旺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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