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驻马店市恒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毛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毛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恒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咨询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恒佳咨询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恒佳咨询公司称,法院判决其搬出的房屋的产权人与申请执行人因租赁合同正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中止本案执行,待产权人与申请执行人诉讼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驻马店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应按照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异议人请求中止执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驻马店市恒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李胜利
审判员王某乙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