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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海恒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海恒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X路X号双子星大厦X层B4-B5。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州海恒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池德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某某当日支付给原告福州海恒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500元,其余货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的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池德科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池t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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