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女。
原告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198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分居已一年多。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刚考上大学,我俩还能过,没有分居。
经审理查明:1989年1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字叫吕XX,现年20岁,由于被告未及时给原告洗衣服,原、被告产生矛盾,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为凭,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2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田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