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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上诉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20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欠款纠纷,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原告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07年4月18日李某某代表河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北新区X路X路工程项目部与曹某某签订了一份《沥青砼路面施工协议》,合同履行地桥北新区位于原阳县,故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曹某某依合同履行地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某孝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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