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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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焦解刑检诉(2010)X号起诉书以简易程序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9月7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后建议检察机关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霞、代理检察员刘某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沈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期二个月;在诉讼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延期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张某的的小姨子徐X燕因在卫校西街摆地摊占地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两家人发生厮打。期间,张某用凳子砸刘某的身体,刘某用拳头朝张某头部、脸部殴打,后双方被人拦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XX等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辨解;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发生的原因是民间矛盾,被害人对引发此案有一定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犯罪负相当责任。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张某的的小姨子徐X燕因在卫校西街摆地摊占地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两家人发生厮打。期间,张某用凳子砸刘某的身体,刘某用拳头朝张某头部、脸部殴打,后双方被人拦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张某伤残等级鉴定为10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被害人张某陈述:2011年6月15日19时许,我到俺媳妇徐XX位于卫校西街的“新加坡蛋糕”房时,看到我妹徐X燕跟一个穿蓝衣服男子在蛋糕房门前人行道上打架,我媳妇跟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在蛋糕房门前打,我到我媳妇跟前拦架,当时我媳妇正跟那个穿黄衣服男子撕扯,互相朝对方身上打,我在他们中间拦时穿黄衣服男子又开始打我,我也和他打了起来,我们都是用拳头朝对方身上打,一个穿蓝衣服的男子也过来了,和穿黄衣服男子一起打我,穿蓝衣服男子一拳打我鼻子上,接着往我鼻子上左眼上打,打过后我感觉我鼻子流血了,我鼻子一流血那个穿蓝衣服男子就进鸭脖店了。是因为摆摊占地方谁多谁少的事两家有矛盾然后引起了打架,我鼻子是那个穿蓝衣服男子用拳头打我的时候受了伤,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

被告人刘某供述:我弟弟刘XX在卫校西街我姐开的“绝味鸭脖店”门口摆了一个地摊,和我弟媳二人卖衣服。2011年6月15日17时许,我到我弟弟的摊上帮忙,19时许,在我弟弟摆摊南边童装店门口,蛋糕房的一个短头发的女的往这里摆摊卖石膏像,由于她摆的摊摆到了我们的地方,我就让她往南边挪挪,这个女的让我和她一起往南边挪了挪。挪过摊以后,这个女的心里不满一直乱骂,正好她女儿有事过来找她,她就跺了一脚把她跺翻在地,我就说短头发的女的:“扇她,扇她呗。”短头发的女的就骂我:“滚你妈的”,并继续对我乱骂,我就和她对骂起来,这个女的用手朝我身上推了一下,我也用手朝她身上推了一下,然后这个短头发女的先用她家摊上的陶艺罐砸向我,我也用一个陶艺罐砸向她,但都没有砸住对方,我俩就又互相撕扯在一起,这时候蛋糕房一个男的就拿了一个木头面的三角圆凳过来朝我乱砸,我就和这个男子打了起来,当时对方一男一女打我一个人,我打不过他们。这时我见蛋糕房的长头发女的和我弟弟在互相撕打,对方男子手掂那个三角圆凳也跑到我弟弟跟前砸了我弟弟头上一下,并把三角圆凳砸成两半,我又和对方男子打了。我妈王XX将我俩拉开,又将我们劝开。我当时和对方男子打时手上没有拿东西,我用巴掌和拳头朝蛋糕房男子身上乱打,对方用三角圆凳朝我身上乱砸。打完以后我弟弟头上有个疙瘩,蛋糕房男的鼻子流血了。我弟弟头上的疙瘩是蛋糕房男的用板凳砸的,蛋糕房的男的鼻子上的伤是在第二次在路东边上和我打时受的伤,具体咋伤的我也不清楚。

证人李X杰证实:2011年6月15日晚19时多,我听见有人在门口拌嘴,我出了店门口劝了劝双方,是我左邻门面店(蛋糕房)老板(小六短头发)把她的小摊车往右挪挪,然后我又进店内。过有几分钟,我听见小六吵她孩说:“去一边、滚一边之类的话”,后又听见右邻鸭脖店的儿子说:“你扇她呗,扇她呗”。并连说两三遍,这个时侯,“小六”就骂这个男的,他们双方对骂开了,然后我就去了店门口,见到他们两个人在我店门口的马路边互相推搡开了,正互相推时我看到“小六”用一个陶艺罐砸向对方,这个时候他俩就动手打开了,这个男子也用一个小陶艺罐砸向对方。当时鸭脖店的大儿子穿一件蓝色体恤。当穿蓝上衣的男子和短头发女子(“小六”)正打时“小六”的姐夫过来冲上去和穿蓝颜色衣服的男子打开了。这个时候右邻的二儿子和二儿媳妇儿及左邻店“老四”(长头发的女的)和她女儿出来了,刚开始是拦架没拉两下双方就打开了,当时“老四”的丈夫和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就是用巴掌拳头双方互相朝对方身上乱打,没拿东西,右邻店的二儿子当时穿一件黄颜色的上衣,其实后来这些人刚出来时是互相拦架,但不知怎地是右邻店的二儿子(黄衣服)先动手打了不知是“小六”还是“老四”一下,接着双方打开了。正打的时候,“老四”(左邻店老板长头发女子的丈夫)从旁边过来手拿一个三十公分高的三腿小板凳,从黄衣服男子身后砸了对方头上一下,然后又去和穿蓝色上衣男子打开了,这个时候还没有见到“老四”丈夫的鼻子流血,在“老四”用手拽住穿黄色衣服男子脖子上的东西时黄衣服男子也用手朝“老四”身上乱打,“老四”的丈夫是在这个时侯用板凳砸在穿黄衣服男子身上一下。当时场面比较混乱。“老四”(长头发女的)和黄衣服男子(二儿子)两人在打,“老四”的女儿和二儿子的媳妇在拦,他们这帮人是在我的店门口跟前,“老四”的丈夫和“小六”(短头发女的)及大儿子(蓝色上衣男子)三人在打,后都被拦开了,我见到“老四”的丈夫在路边树跟前坐,他鼻子流血了。

证人刘XX证实:我姐刘某在卫校西街五幼对面开了一家“绝味鸭脖”店,我媳妇就在鸭脖店门口摆地摊卖衣服,经营时间是晚上7点到10点,2011年6月15日19时20分左右,我和媳妇在鸭脖店门口将地摊摆上,我妈也过来帮忙了,我哥没事也来玩了,在我家地摊南边隔一家有一个蛋糕房,蛋糕房的人在他们店门口也摆了一个摊,卖石膏雕像,他们这一家摆了有十多天,我们家是从今年4月份开始摆的,今天蛋糕房这一家摆摊的是个短头发的女的,她摆的摊很靠近我们家摆摊的地方,我就和我哥刘某让她把摊挪挪,短头发女的让帮一下忙,我哥就和她一起将她的小推车往南边挪了挪,挪开后这个女了说:“把你家的拖鞋往北边挪挪看压住了。”我哥说:“没有事”这时我就去我姐的鸭脖店里了,后听到我哥正和短头发女子发生争吵,争吵了什么我不清楚,并且在店门外围了很多看热闹的人,我就赶快从店内出来,我发现蛋糕房男子拿着一个板凳从蛋糕房内出来,朝我哥身边去,我害怕这个男子打我哥,就来到我哥身边想帮他的忙,这时蛋糕房的长头发女子来到我跟前拽着我脖上带的钥匙往南边拽,我被拽的都喘不上气我就用拳朝她身上乱打,这个女的也用手朝我身上乱抓,我哥和蛋糕房的男的也撕打在一起,我和长头发女的正打时蛋糕房的男的用凳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就被打蒙了,不记的我是否也和这个男的撕打了没,但我清醒后发现我妈正拉着蛋糕房的男的手在旁边站着,蛋糕房的男的鼻子流血了,后来120过来就将我和蛋糕房的男的拉到中医院了。

5、证人徐XX证实:2011年6月15日19时许,我正在位于卫校西街五幼对面的我家的“新加坡”蛋糕房店内柜台前边对着门口坐着,忽然发现我妹妹徐X燕和北侧童装店门口摆地摊的一个三十岁左右、穿蓝衣服男子打了起来,打架的具体原因我不知道。我见到两人正用手撕扯对方,我看到这情况,就赶快从店内出来,我刚出来门口,从北侧“绝味鸭脖”店门口坐着的一个穿黄衣服(刘某新)的男子就冲到我身边,用脚朝我左腿上踢了一下,然后揪住我的头发,朝我头上打了一拳,我揪住他肩部衣服,用手朝他身上乱打,我们两个就撕打起来,黄衣服的妈妈就赶快来到我身边拦住不让再打,我和黄衣服正撕打的时候,我爱人张某看到我挨打来到我身边,蓝衣服(刘某)这时也过来了,黄衣服和蓝衣服就一起上去和我爱人张某撕打了起来,都是相互用拳脚朝对方身上乱打。正打时我看到我爱人的鼻子流血了,具体是黄衣服打的还是蓝衣服打的我不清楚,这时就有人过来拦架将双方拦开了。

6、证人徐X燕证实:2011年6月15日19时许,我在我店前人行道上摆了一个石膏像涂色摊,我北边隔一家一个绝味鸭脖店也在门前摆了一个衣服和鞋摊,我们两家摊位相邻,在摆摊时因为摊位多少问题我与隔壁摊一个穿蓝衣服男子(刘某)发生口角,后来我们谁也不理谁,过有十多分钟我女儿王某媛到我跟前老烦我,我就踢了我妞一脚,这时隔壁摊穿蓝衣服的说:“打死她怎么不打死她,用劲打”。我一听我骂那个男子一句:“滚你妈的”接着那个穿蓝衣服男子冲过来就打我,我就和他打了起来,他用石膏像砸我,我躲开了,旁边有好多人在拦架,我姐徐XX在我店里看到我挨打时也从店里出来了,还没到跟隔壁摊一个男子(卖鸭脖老太的儿子)上来打我姐,我姐夫张某在旁边看到后就上去拉那个穿黄衣服男子,接着那个穿黄衣服男子就跟我姐夫打了起来,这时我跟那个穿蓝衣服男子已被劝开,穿蓝衣服男子就上去和黄衣服男子一起打我姐夫,穿黄衣服和蓝衣服男子跟我姐夫打都是互相往身上脸上打,我姐夫脸肿了鼻子骨折了,谁打伤的我没看清。

7、证人赵XX证实:2011年6月15日晚19时左右,我在我姐刘某开的绝味鸭脖店门前(焦作市X街)摆个鞋摊,在摆摊过程中与南边“新加坡蛋糕”店的短头发女老板因摆摊占地发生争执。当时我丈夫刘XX的哥哥刘某在外边的电动车上坐,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先是短头发的女老板与我哥刘某二人撕打,他们二人正撕打时,对方过来一个高个的男的手上拿个三十公分高的三脚小板凳朝我哥他俩走过去,并砸了我哥一下。这个时候,我丈夫刘XX就走了出去,在快走到他们二人跟前时,对方从他们的屋里出来个长头发的女老板到我丈夫刘XX跟前,并用手抓住我丈夫挂在脖子上的钥匙链,并把我丈夫拽到了左临的童装店门口,在该店的门口我丈夫和这个女的撕打到一起。这样,我的家人和对方分成两摊,一摊是我哥刘某和对方男子、短头发女子在路边撕打。一摊是我丈夫刘XX和对方长头发女子在左临童装店门口撕打。双方正打时,对方男子手上掂个三脚(三十公分)小板凳过来从我丈夫身后用该板凳砸了我丈夫头上一下。然后他又到了路边和我哥撕打。对方男子的鼻子在流血。

8、证人王XX证实:2011年6月15日19时许,我和女儿刘某在卫校西街“绝味鸭脖”店内坐着说话,在“绝味鸭脖”店门外我二儿子刘XX、二儿媳妇赵霞在店外摆地摊卖衣服,大儿子刘某也在地摊处帮忙。大约到了19时20分左右,赵霞从门外进来对我和女儿说:“南边蛋糕店的女的很往北边挪摊,还乱骂人,骂着骂着和咱家人打起来了。”我一听就赶紧到门外,发现大儿子刘某在快车道上和蛋糕房的男老板以及蛋糕房的年龄小的女老板正在撕打,二儿子刘XX和蛋糕房年龄大的女老板在淘气宝贝店门口撕打着。蛋糕房的男老板正和我大儿子打时不打了,在蛋糕店门口地摊处拿起一个三脚板凳来到我二儿子跟前,用板凳朝我二儿子头上砸了一下,板凳面都被砸烂了,然后蛋糕店男老板又跑到我大儿子刘某跟前与蛋糕房年龄小的女老板一起同我大儿子刘某撕打。我大儿子什么东西也没有拿,蛋糕房男老板拿板凳朝我大儿子身上乱砸,蛋糕房的年龄小的女老板用手朝我大儿子身上乱抓乱打。正打时,我发现蛋糕店的男老板鼻子流血了,我就到男老板身边求他不要再打了,围观的人过来劝架,就将他们拦开了。

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在10张某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X号照片上的男子刘某就是打伤自己鼻子的人。

10、焦作市公安局刑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1、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在中医院住院病历等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此案有一定过错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初犯、偶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晓蔚

审判员李传荣

审判员郑连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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