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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某、张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秦某、张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秦某、张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2年1月17日经永州市X区七里店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一次性赔偿给秦某残疾补助金、误某、精神等一切费用15万元;

二、秦某承诺从此以后不再要求张某及其它承包商赔偿,此纠纷终结。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少阳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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