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别名康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别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寇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苏某、张某丙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被告人苏某、被告人张某丙及其辩护人寇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申请延期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2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筹集赌资让被告人苏某帮其找有驾驶证的人租车某于抵押借款。2010年12月9日,苏某找被告人张某丙帮忙,张某丙在明知苏某让其帮忙租车某刘某用来抵押借款赌博的情况下,仍和刘某、苏某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74747元的豫x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随后刘某两次将该车某押于任某某(后赎回)。2011年1月5日刘某将该车某押给张某借款2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18500元),至今未还。2011年2月17日,因拖欠金基公司租金4420元,该车某张某处被金基公司拖走。
2、2010年12月一天,被告人刘某让司某壬帮其找有驾驶证的人租车,司某壬找赵某帮忙。2010年12月10日,司某壬、赵某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81274元的豫x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某于刘某,随后刘某让司某壬以司某壬的名义将该车某押于张某(后赎回)。2011年1月,刘某又将该车某押给史某某借款4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36500元),至今未还。2011年4月,赵某和史某某协商后将车某还金基公司。
3、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联系秦红文让其帮忙租赁一辆汽车,后二人在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98960元的豫x黑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刘某将该车某押于张某(后赎回),后又抵押于史某某借款4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36500元)。2011年1月24日,刘某将该车某手抵押给张某借款45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40000元)并归还史某某现金25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2011年2月1日,因拖欠金基公司租金5500元,该车某张某处被金基公司拖走。
4、2010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多次联系邹某某让其帮忙租赁一辆汽车。2010年12月18日,刘某与赵某辛、邹某某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x元的豫x大众速腾轿车,后刘某与赵某辛、苏某、司某壬到焦作市长途汽车某找人抵押借款未果。随后刘某让苏某帮其抵押该车,被告人苏某在明知刘某让其帮忙抵押车某刘某用来借款赌博的情况下,仍通过司某壬的舅舅杜某癸将该车某押。2010年12月21日,苏某又通过杜某癸将该车某押于杨某庚,借款6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55000元),苏某支付赵某修车某3000元、支付杜某癸7000元,余款被刘某挥霍。案发后,该车某追回退还金基公司。
5、2011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让被告人苏某帮其找有驾驶证的人租车某于抵押借款租赁一辆汽车某押借款,苏某找被告人张某丙帮忙,张某丙在明知是刘某租车某来抵押借款的情况下,当晚和刘某、张某凯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77189元的豫x银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次日,刘某将该车某押于张某借款2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18500元),至今未还。2011年2月16日,刘某将该车某续归还金基公司,现欠金基公司租金6750元。该车某被金基公司拖走。
综上,被告人刘某作案5次、价值x元,被告人苏某作案3次、价值x元,被告人张某丙作案2次、价值x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丁人陈述;被告人刘某、苏某、张某丙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苏某、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作案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苏某作案价值x元,张某丙作案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某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五起诈骗犯罪自己只是帮苏某的忙,抵押的钱也给了苏某;第二起诈骗犯罪自己是帮司某壬的忙,自己只是出面帮忙将车某行某抵押。
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丙主观上没有诈骗出租车某司的故意,本案所有犯意的提出和策划张某丙并不知情,其只是碍于被告人苏某的劝说加上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差,才被动的参与到本案诈骗犯罪中来;张某丙在诈骗中没有分得任何利益,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其金戒指被几次借走抵押,至今未归还;张某丙的父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并帮出租车某司寻找到了被诈骗走的车某。被告人张某丙系从犯,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2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筹集赌资让被告人苏某帮其找有驾驶证的人租车某于抵押借款。2010年12月9日,苏某找被告人张某丙帮忙,张某丙在明知苏某让其帮忙租车某刘某用来抵押借款赌博的情况下,仍和刘某、苏某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74747元的豫x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随后刘某两次将该车某押于任某某(后赎回)。2011年1月5日刘某将该车某押给张某借款2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18500元),至今未还。2011年2月17日,因拖欠金基公司租金4420元,该车某张某处被金基公司拖走。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2010年12月9日21时许,张某丙从我公司租了一辆豫x黑色伊兰特车,担保人苏某,缴纳租金3000元,2000元违章押金,每天租金130元,2011年1月8日到期,到期后张某丙、苏某未归还车某。经电话催促,续交租金1000元,之后到2011年1月15日到期,多次电话催促张某丙、苏某归还车某或续交租金,他们没有还车某没有续交租金,直到2011年2月17日我们通过车某GPS定位系统在焦作市万方金莎酒店后面的停车某发现该车,后将车某回公司,共拖欠租金6100元。
(2)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1年1月5日17时许,刘某打电话说想抵押辆车,19时许,刘某联系我在工业路恒基财务大厦门口见面,并开来一辆黑色的伊兰特轿车(车某号豫x),我借我父亲张某国20000元钱,打了一张某定格式的协议和借条让刘某签了字,因是我父亲的钱,这次刘某写的是借张某国的钱。签过之后,刘某把车某和行某给我了,我除掉利息给了刘某18500元。(借条内容:刘某借张某国人民币20000元,用于经营,2011年1月16日还,如逾期将另付保证金10000元)2月13日16时许,十几个人到我家找我要车,说车某他们租的。我说:“车某刘某抵押的,我只照刘某的脸,你们有车某续证明,我可以把车某你。”一个男的拿出一张某车某,我看租车某叫张某丙,电话130x。(我想起在银色伊兰特和雪铁龙车某在后,农历二十七八这个电话给我打过电话,说是康康他叔用一辆保时捷车某押20万,让我放心,钱一定会给我的)我就给这个电话打电话,一会过来个男的说是张某丙,我不同意给车。他们就报警了。到公安局,我把刘某叫去说明情况,后来不知刘某给张某丙他们说了什么,他们不报案了。我将车某给一个叫吴哥的朋友停到塔南路万方铝厂办公楼停车某。2月18日上午,我手机没电,吴哥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给我说车某租赁公司拖走了。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大约2010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苏某给我打电话后和张某丙到焦作市太行某煤校我家门口找到我,苏某说他想租辆车某我帮他找个人抵押弄点钱,我就给任某某联系,任某某让把车某去看一下。之后苏某、张某丙、我一起去吃饭,中间苏某给司某乙打电话让司某乙送5000元租车某,结果司某乙只送去2000元钱,苏某就让张某丙把他的8克多的黄金戒指拿出来,让我联系抵押3000元,我联系一个民间借贷店抵押了3000元。苏某是通过司某乙找的在解放区美中城旁边的一个叫金基汽车某赁公司,苏某打电话问了情况,苏某说是租车某要5000元(3000元会员费,也算是租金预付款,2000元的违章抵押金)。这样把租车某5000元钱凑够了。当时因为凑钱时间长,过了预约时间,苏某还给租车某司又电话联系了时间。之后我和苏某、张某丙一起坐出租车某了金基公司,苏某、张某丙直接跟一个女员工去签协议,我和一个姓薛的经理在一边闲聊,最后用张某丙的驾驶证租了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某号豫H开头的,中间是什么字母我不记了,尾数是988),苏某做的担保,并交付了5000元钱。租出车某后我就开始联系任某某,任某某让我到晚上9点到“官邸”门口见面。我和苏某、张某丙三人开车某红磨坊KTV接上苏某的对象,快到晚上9点我们去了“官邸”门口。我们等了一会,当任某某一方两个人快走到“官邸”门口时,苏某说任某某一起去的一个人是他家门口的人,他不方便和对方见面,他就和对象下车某,说他在南边的十字口等我们。我和张某丙在车某等,任某某过来,张某丙坐在车某,我下车某任某某说车某苏某开朋友张某丙的,不是被盗车,任某某说最多押15000元,期限15天,扣掉利息1000元和停车某200元支付13800元,让我15天还款15000元。当时任某某说要照我的脸打条,我给苏某打电话,苏某同意了。随后,我让张某丙先去找苏某,我和任某某两个人将车某到大杨树公寓停车某,我给任某某打了15000元的借条,任某某给我了13800元。之后我出来给苏某打电话说我在道清中学门口等他,苏某、赵某、司某乙、张某丙、苏某对象坐一辆白色的帝豪轿车某来,在车某,我当着苏某、赵某、司某乙、张某丙、苏某对象的面将抵押出来的13800元全都交给了苏某。苏某当时还问我:“你是不是多押钱了。”我说:“没有,就押了15000元,不信,可以跟我去看。”我不知道是谁提议去租赁并进行某押,是苏某来找我说的,之前苏某和张某超联系过让张某超帮他抵押车,后来张某超说我能抵押车,让苏某找我。张某超可以证明。苏某说他和司某乙准备合弄个牌九场(赌场),钱不够,租车某押凑钱。这辆车某15天到期后,我让苏某给我了15000元,我和张某丙去把车某出来,我自己用了2天,后苏某让我把车某抵押了,我和张某丙又去大杨树停车某把车某押给了任某某,还是抵押15天,抵押15000元,利息和停车某还是1200元,我打的条,任某某给我了13800元,我在果园路电脑城门口把钱全部给了张某丙。这次就我和张某丙在场。这次在15天到期后没有赎车,续交了1200元利息,在再次到期后我让苏某把车某出来,苏某没钱了,赎不了车。苏某让我再找一家把车某押,我找到张某把车某押给了张某,抵押15天,抵押20000元,利息2000元,没有停车某,我在解放路恒基商厦X楼张某戊办公室给张某打了2万元的借条,张某扣除利息给我18000元。我直接还任某某15000元,剩下3000元苏某还我2000元,在煤校农家菜园我把最后的1000元给了苏某,这次给苏某1000元有张某丙、张某凯、苏某带去的一个女孩在场。这辆车某们没有再赎回,苏某一直让我续交利息,苏某出钱续交了一次利息,我自己出钱续交了一次利息,后来一直到出事没有赎回车,也没有再续交利息。车某后“老五”在万方集团大楼后边放着因欠金基公司租金被金基公司拖回,“老五”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张某说一下,我对张某说了。这辆车某后还欠张某抵押金2万元。欠金基公司多少租金我不清楚。这辆车某行某、钥某在我被抓时还在“老五”那,没有退还金基公司。
(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我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属实。因为我害怕刘某把事都按到我头上,讲实话我说不清就没办法了。刘某之前就对被骗的人讲都是帮我抵押的车,刘某给我说让我躲起来。后来刘某还给我商量过让我替他把案都顶了,他把房卖了把人家的钱都还上,把车某回金基公司。因为我害怕刘某,也不敢反驳,就说行,等到最后看看情况再说。因为刘某年龄比较大,他在外边耍得比较大,他认识的人也多,我以前都是跟着刘某跑,刘某经常给我点零花钱,帮我的忙,他说什么我都听他的,不敢反驳他。我被关进看守所这么长时间我一直在想这个事,今天我决定把事情全都说清楚。
2010年十一、二月份的一天晚上九点或十点左右,刘某给我打电话说:“我急着还别人钱,别人都站到我家门口了,你找个有驾驶证的人去租辆车,先把车某押了弄点钱。”我说:“我去哪找人”刘某说:“你找张某丙。”刘某以前见过我朋友张某丙,知道张某丙有驾驶证。我说:“我咋给张某丙说,说是你让他租哩,还是说是我让他租哩。”刘某说:“说是你让他租哩,要不然张某丙不会帮我租。”我说:“你要还不了车,咋弄哩。”刘某说:“你放心吧,我家里有两套房哩,真不中,我卖一套房就行某。”因为我知道刘某家有两套房,另外他以前也抵押过自己朋友的车,虽然他拆东墙补西墙,最后也把车某回来还给他朋友了。我就相信了,另外我觉得刘某对我不错,以前我母亲在2008年被强制戒毒,当时也没人管我,刘某对我比较照顾,有时给我点零花钱,我也怀着感激的心情就答应了。我问刘某到时候张某丙问我租车某啥我咋说。刘某让我说我租车某外边玩哩。之后一天下午,我给张某丙说让他用他的驾驶证帮我租辆车,结果张某丙果然问我租车某啥,我说租车某外边玩,张某丙不相信,说我没有驾驶证,租车某玩啥哩。张某丙还说:“你不要骗我,把我坑了,咱都这关系,你干啥你明说。”我就说了租辆车某把车某押出去弄些钱去赌博翻本。张某丙开始还不想同意,害怕最后还不了车,最后我说只是以他的名义租车,和他没有关系,一切后果我承担。这样张某丙才同意了。之后我就领着张某丙去太行某煤校那找刘某了,刘某说租车某交5000多元钱,他身上的钱不够,他让我把张某丙的黄金戒指先拿去抵押点钱,租车某押后再把东西赎回来还了。我让刘某回家找他媳妇拿点钱,刘某不同意,说:“你还不知道我,我回家要不出钱。”我也知道刘某怕他媳妇,害怕他媳妇不跟他过,他每天都给他媳妇交200元钱,哪怕自己没有钱出去借也给他媳妇交钱。这样,我就对张某丙说借他的戒指先抵押一下,当晚把车某押了就给他把戒指赎回去。张某丙当时不太愿意,我给张某丙说了会,张某丙才同意,张某丙把戒指给我,我给了刘某。之后刘某给一个人打电话联系抵押戒指,对方在电话里问了戒指的重量,好像只同意抵押1500元。刘某说钱还不够,让我再找朋友找点黄金之类的贵重物品先抵押点钱。我知道司某乙有一条黄金项链,我就给司某乙电话联系后,我记不清是我一个人还是和刘某、张某丙一起去的了,我找到司某乙,我说用一下司某乙的项链,先抵押点钱,一会就给他了,因为以前我经常借司某乙的钱,也全都还他了。司某乙就没有问我那么多。之后我把司某乙的项链交给了刘某。张某丙的戒指将近八克重,司某乙的项链重五六克,刘某自己拿着戒指、项链去抵押了2500元钱。这样加上刘某身上的钱,租车某钱就凑够了。刘某带我、张某丙坐出租车某了焦作市X区美中城西门南边100多米的“金基汽车某赁公司”。之前刘某应该联系过这个公司,他事先就知道租车某要的费用,还知道张某丙是外地的户口,需要一个本地人作担保,我本来说我就不去金基公司了,刘某让我去作担保。我让刘某自己作担保,刘某说他的身份证压在一个投资担保公司里一个叫张某戊人那里,这样我才一起去的金基公司。在金基公司里面刘某对金基公司的人说他是新华街的一个什么公司的老板,外地来了几个客户需要用一下车,他和对方的人谈了会,对方的人要登记,要驾驶证、身份证,刘某叫张某丙把驾驶证拿出来租车,让我把我的身份证拿出来作担保。张某丙好像交了5300元钱(这钱是刘某在进金基公司前,刘某把钱给我了,我又给了张某丙)。我们办好租车某续,当晚提出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某照我不记了。提出车,刘某就开车某我、张某丙走了,在路上刘某联系抵押车某人,对方的人让刘某一会再联系。这样刘某就说先去溜溜车,我们跑到太行某红磨坊那。在红磨坊那我对象从旁边的网吧出来上车,后来刘某又给对方抵押借款的人联系说是对方让在官邸门口见面。这样我们四个人就往官邸去,在路上我问刘某找的什么人,刘某说是王褚的,我家门口的,我问他是不是在第三道街第一家,刘某说是,是个红大门,我说他家以前是不是开过黑网吧,刘某说是,说是通过那个人又找的抵押借款的人。我说我不方便和对方见面。这样到官邸门口我就和我对象下车某,司某乙恰好来找我,我们一起去烈士街电脑城的“伊斯兰拉面馆”和李某凡、李某凡的朋友吃饭了。当时我让张某丙跟我一块走,刘某说对方人没有来,他一个人没意思,让张某丙陪他说话。我走了大约一、二十分钟,张某丙就过来找我了,说是对方的人来了,他一个人在那没意思,后来张某丙还说刘某让他打条哩。我问张某丙打条了没有,张某丙说没有,我还说张某丙不能打条,不管他。张某丙过来一二十分钟,刘某过来叫张某丙一起去赎戒指、项链,当晚刘某把戒指还给了张某丙,把我叫到一边给我项链,我又把司某乙叫出来把项链还给了司某乙。刘某说把车某押了15000元,利息1000多元,抵押期10天。刘某带着我、张某丙到亚龙湾洗洗澡,又去煤校他家门口的小饭店吃饭。之后刘某就领张某丙、我去焦作市X村北边的山上的一个赌场上玩,刘某一个人在那赌,我和张某丙在一边看,那天刘某赢了点钱,给我、苏某每人批了100元彩钱。随后我们就分开了。这辆车某押给谁了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通过我家附近的人介绍的一个人,我没有见到对方,后来我听刘某说对方人看到我了,说对方人当时就在官邸门口。抵押的钱刘某一个人拿着。我和张某丙都没有拿任何好处。在抵押过车某后,刘某说给我点抵押款让我花,我说我不要,刘某说借给我,我说我不要。刘某说让给张某丙点钱,我也不让给。刘某当场也没有给张某丙钱,我随后也私下交待张某丙不让他拿刘某的钱。因为我对刘某太了解了,不想牵扯到抵押车某的事上,他没钱时肯定还会去找我、张某丙要这钱,另外害怕刘某赎不回车,到时候说抵押车某钱我和张某丙也花了,到时候让我们俩赎车。这辆车某刘某让租的,就是为了租来车某可以进行某押借款。我没有对张某丙明说,我说是让他帮我租车某。但是张某丙应该知道,因为在准备去租车某,张某丙就很问我到底是我租车某是刘某租车,估计是他看出来了,因为去租车某不操心,干什么都是刘某操心,刘某拿出一部分钱,刘某咨询过租车某要什么手续,他也知道我和刘某的关系,我是听刘某的。在租车某几天,刘某和我说话之间也透露出过是刘某让租车某意思,因为我不止一次对刘某说过一定要把车某回来还了,说把我害了不要紧,不要把人家张某丙害了。张某丙都听到了。在让张某丙租第二辆车某说过对张某丙明确说过是刘某让我找张某丙帮忙租的两辆车。大约在2011年1月初一天晚上五六点,我和张某丙在解放区大杨树宾馆,刘某给我打电话说:“钱都用完了,你让张某丙再去租辆车某点钱用。”我说张某丙都租过一辆车某,还能租车某某说他已经问过金基公司的人了,可以租。我就说:“那一辆车某还没有还哩,又让租车,张某丙肯定不愿意。”刘某说:“那恁要是这,我就不管了,租车某你和张某丙租的,抵押车某是他的朋友,到时候我就说我是帮你们抵押的车。让租车某司和抵押方去告你们,你们俩就背着这事吧。”刘某还说:“我反正快死了,我死了肯定拉上你,你帮我抵押我小舅子的车,车某你抵押的,到时候我就说车某你借我的,车某你自己抵押的,钱我没有见,让我小舅子和杨某庚去告你,我不管了。”当时张某丙在房间里,我也不知道张某丙是否听到我和刘某的通话。之后我没有办法,我想着先帮刘某弄辆车某押弄点钱,先不让租车某司和抵押借款的人告我和刘某。我就对张某丙说:“刘某没钱了,你再帮着租辆车某押点钱让刘某翻身。”张某丙一听就说:“前边租的车某没有还,就又让我去租车,我不去。”我对张某丙说:“现在你不这样弄,第一辆车某定弄不回来了,金基公司的人肯定要告咱们诈骗了,你先帮着租车,让刘某再想想办法把这事解决了。”张某丙当时还和我吵了一架,最后我说让他只当帮我,要不然我死定了。我一直说刘某肯定会把事解决的,这事和张某丙没有关系,是我和刘某的事。最后张某丙碍于朋友意气就答应我再帮刘某租辆车。我和张某丙租的第一辆辆汽车某在在什么地方我不太清楚,这辆车某听张某说是抵押到他那,最后被租赁公司强制拖走了,车某某没有主动赎回来归还租赁公司。
(5)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2010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苏某(康康)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三维广场的肯德鸡店见面,说话期间苏某提出想用我的名义租辆车,他说他自己没有驾驶证,租不了车,开始我问苏某租车某什么,他说租车某玩哩,我问他:“你连驾驶证都没有,你租车某底干什么,不要骗我,把我坑了,咱都这关系,你干啥你明说。”苏某说了租辆车某把车某押出去弄些钱去赌博翻本。我开始不同意,害怕最后还不了车,最后苏某说只是以我的名义租车,和我没有关系,一切后果他承担,他作担保人。因为我和苏某是初中同学,以前还是邻居,关系不错,我就同意了。之后苏某就领着我去太行某煤校那找刘某,刘某给苏某了3000元钱,刘某说租车某钱还不够,说是需要5000元。我这时候就明白是刘某让苏某找我租车某。刘某还给苏某说让苏某找朋友借东西先抵押点钱,租出车某押成钱再把东西赎回来还他朋友。当时就我们三个人在,刘某、苏某都没有什么贵重的物品,他说的意思就是想拿我的黄金戒指(8克重)抵押,但他和我不太熟,他不好意思给我直接说,让苏某给我说。后来苏某对我说了,我碍于面子,另外想着刘某、苏某两个人翻本了,赢钱了可以帮我的忙,我就同意抵押我的戒指。我把戒指给苏某,苏某又交给刘某,刘某给一个人打电话联系,后领着我到月季公园北门那将我的戒指抵押了2500元。当时大约晚上9点左右,刘某、我返回找到苏某一起坐出租车某了焦作市X路美中城西门南边的金基汽车某赁公司,在出租车某刘某把5000元租车某给了我。在金基公司内,刘某给金基公司的人说他是个什么器材公司的,外地老板过来了,想租辆车某一下。之后他在那和对方讨价还价让便宜点,最后还是需要交纳5000元,他又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金基公司的人说需要租车某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刘某就让我把我的身份证、驾驶证交给金基公司的人,结果对方说是我是外地人,还需要本地人作担保。刘某说他的身份证丢了,这样苏某就把他的身份证交给金基公司的人作担保。金基公司的人把我和苏某的证件复印后交还给我们,我交给金基公司5000元(其中3000元是会员费,2000元是违章押金)。我们从金基公司就提出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某照:豫x),车某租出来刘某就给人联系抵押车,当时对方人正忙,让过会再联系。刘某就说先去溜溜车。我们跑到太行某的“红磨坊KTV”那,苏某对象在附近的网吧,她也过来上车。后来刘某又给先前的人打电话联系抵押车,对方让去果园路“官邸”那见面,刘某就开车某我们三个人去了“官邸”。在“官邸”门口等,对方过来两个三十来岁男的,苏某说其中一个人他认识,他不好出面,就和他对象下车某对面路边的小地摊吃馄饨了。在车某,刘某对我说:“等对方人来了,就说是你家里的车,出来玩哩,急用钱哩,过两天就把车某走。”我答应了,随后一想觉得不对劲,我这样一说,抵押条也得我来打,车某我租的,抵押条也是我打的,害怕最后赎不回车某说不清,就不想打借条。我就反问刘某:“那借条是不是也得我打哩。”刘某说:“嗯,说车某你的了,你不打条会行”我当时就急了,想问刘某“这我不是替你打条了”不等我问刘某,对方的人就过来了,刘某迎着对方过去,我也跟过去,刘某跟对方人说是我家里的车,我急用钱,抵押到对方那,我在一边也说是。对方人看了看车某行某,同意抵押借款。后来刘某让我上车,刘某和对方人说了会话,估计是刘某知道我不愿意打条,也不知道他和对方怎样说的,最后没有让我打条。他们三个上车,刘某让我下车某那等他,我问他们去哪,刘某说:“把车某到大杨树街的地下停车某,一会就过来。”我下车,他开着车某那两个人走了。过了约半个小时,刘某回来了,他说抵押了20000元,利息2000元,抵押期10天。钱他拿出来让我看了,他带我先去月季公园北门那,给对方2600元将我的戒指赎回来还给我了。他又带着我、苏某去煤校旁边的小饭店吃饭,领我们亚龙湾洗澡。之后刘某就领苏某、我去焦作市X村北边的山上的一个赌场上玩,刘某一个人在那赌,我和苏某在一边看,那天刘某赢了一两千,给我、苏某每人100元彩钱。随后我们就分开了。这辆车某押的钱是刘某一个人拿着。这辆车某刘某让租的车某行某押的,因为苏某平时都是跟着刘某跑的,平时都是听刘某的话,苏某在租车某没有给我明说,但是我后来一见苏某带我去找刘某就感觉出是刘某让租车某。一是他给苏某3000元;二是他事先知道租车某要5000,让苏某找我拿我的黄金戒指抵押,他去和金基公司的人谈话。最后也可以确认就是刘某让租车某押的,因为是他联系抵押车某人,并自己拿着钱;三是我和刘某以前在一起玩时他说过没钱了,租辆车某抵押些钱翻本的话。并且最后在苏某让我去租第二辆车某,告诉我是刘某让他租的第一辆车,也是刘某让租的车。租第二辆车某苏某对我说:“刘某让再去租辆车某押,刘某又没钱了,他让再租辆车某押些钱拿去翻本。”我想着是苏某不好意思说是刘某让他找我租车某。刘某是觉得和我关系没有那么多,害怕给我说我不帮他租车。苏某才对我说是他租车某备抵押的。刘某和苏某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刘某赌博欠别人有钱,苏某也没有钱。刘某、苏某没有能力赎回车某还金基公司。我不懂法,当时碍于朋友面子,苏某一直说跟我没有关系,只是借用我的名义租车,没有事,我也想着苏某担保的,他不会害我。再说刘某万一能赌博翻本,我也能得些好处,我就租车某。后来刘某也一直说没事,车某租过并抵押了,我也没有办法了。在这辆车某押的第九天,刘某自己去把这辆车某赎回来。大约在租车某第十一天,刘某把这辆车某抵押给先前抵押车某同一个人,他开着这辆豫x伊兰特轿车某蓝精灵网吧接的我,当时苏某在“开心杯”等我们。刘某自己在车某还对我说:“咱不到期就把车某回来了,让对方的人觉得咱有信誉,再抵押就方便了,而且还能多抵押些钱。”后来刘某带我到大杨树街的地下停车某将车某好,等对方人过来,刘某又把车某押给了对方,抵押20000元,期限10天,扣除利息2000元当场给刘某18000元。因为刘某说是我的车,他就当着对方的面把钱给我,随后出来我把钱又给他了。这次刘某抵押钱后刘某带我、苏某去吃了吃饭,唱了唱歌。这辆车某后来也一直没有归还金基公司,我也不知道刘某将这辆车某押了几次,抵押给谁过,我最后只知道刘某又将这辆车某押给影视城那住的一个人了。在我帮刘某租过第二辆车某后,刘某也不再续交租金,我也不知道刘某把两辆车某到什么地方抵押了,租赁公司一直打电话找我要我补交租金及两辆车,我不敢对家里人说实话,不敢说我知道租车某是为了抵押的,就对家里人说是用我的驾驶证帮朋友租的车,车某也不知道朋友弄哪了。后我家里人就和金基公司的人谈话,通过金基公司的车某GPS定位系统发现第一辆车某影视城附近,我家里人在影视城找到第一辆车,车某抵押人家门口,我家里人问抵押人这辆车某情况,对方说是刘某欠他钱,并且还让我家人看了欠条,车某抵押到他那了。我家里人把金基公司的人叫去,拿出租车某据也没解决,抵押人还说我以前给他打过电话,意思是说我和刘某是一伙,他只照刘某的脸。后来我们家里人就打电话报警了。公安机关来以后因为牵扯到经济纠纷,没有受理。在太行某的公安机关,抵押人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过去,刘某不承认是他让我租的车,说是苏某让我租的车,有什么让我去找苏某。当时我气坏了,也说不成话了,头都懵了,我家里人见我那个样就很问我,最后我把实际情况说了,我家里人也不知怎么办,就带我回家,没有再报案,经过家里人劝说,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我可能给豫x伊兰特轿车某后持有人打过电话,在2011年1月份,在我们找到那个人之前一二十天左右的时候,刘某给我说他欠几千元利息,刘某为了拖时间付利息。他让我假装欠刘某钱,现在正在凑钱,钱会抓紧时间还他。刘某用我的手机拨通那个人的电话,让我把刚才他说的意思给对方说了。我记的刘某教我说是苏某有辆保时捷车某备去押20万元车某他的钱,让他不要着急。苏某没有保时捷车,那样说是骗那个人的。刘某平时对我不错,他经常吃饭时叫上我,请我吃饭、玩,我当时一直觉得刘某不错,刘某很说让我帮他个忙,我也不懂法,就答应了。
(6)证人任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份一天晚上,我和王某某在足浴店捏脚,刘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想抵押车某钱,王某某让他过半个小时“官邸”。王某某说把这个业务介绍给我。之后在“官邸”门口见面时,刘某当时已经在那等了,他开了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个20来岁的男孩坐在车某排,刘某下车某王某某说是他朋友那个男孩的车,晚上急用钱,想抵押借点钱。王某某看了看车,还看了看行某,王某某还去车某问了那个男孩是不是他的车,那个男孩承认是他的车,王某某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可以抵押。我们和刘某商量后同意借给刘某他们15000元。利息1000元当场扣除。当时刘某想让和他一起的男孩打借条,我不同意,最后由王某某担保,照刘某的脸我同意抵押车。这样刘某让那个男孩下车,刘某开车某我、王某某直接到了大杨树街的地下停车某,刘某将车某好,给我打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我扣除1000元利息和200元的停车某用,直接给了刘某13800元,停车某牌、行某和车某我拿走了。这辆车某押快到期时,刘某给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又给我联系,我们在大杨树街地下停车某见面,刘某给我15000元,我将借条、车某、行某、停车某交给刘某,刘某将车某走了。我将本金收回,剩下的1000元利息我和王某某平分了,每人得500元。在刘某将车某走没几天,刘某又联系王某某抵押这辆车,还是晚上大约七八点钟,刘某将这辆车某到大杨树街的地下停车某,我们又按上一次抵押的一样,他给我打了一张15000元借条,我扣除利息1000元,停车某200元,我直接给刘某13800元。这次刘某还是到期赎走了,给我15000元。我和王某某各分了500元的利息。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份左右一天下午四五点,刘某给我打的电话说是他朋友有辆车,想抵押车某点钱。我和刘某约好在“官邸”门口见面,后我就和任某某联系说了。这样我和任某某到官邸门口等刘某,结果等好长时间也不见刘某过来,我给刘某说准备走,刘某说马上就来。我就请任某某去捏脚,正捏脚时,刘某又给我打电话找我,我让他停半个小时过来在焦作市“官邸”门口见面。之后我和任某某到“官邸”门口,刘某当时已经在那等了,他开了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某号我不记了),刘某当时一共两个人,另外是一个20来岁的男孩坐在车某排,刘某下车某我说是他朋友那个男孩的车,说是那个小孩的亲人给那个小孩买的车,晚上急用钱,想抵押借点钱。我看了看车、行某,我还去车某问了那个男孩是不是他的车,那个男孩说是他的车,我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可以抵押。我、任某某就和刘某在车某一起商量抵押多少钱,刘某想抵押2万元,最后因为没有车某登记证书,我、任某某同意抵押借给刘某他们15000元。我们说好抵押是10天还是15天我记不清了,说好停车某用200元由刘某他们支付,另外支付利息1000元当场扣除。当时刘某想让和他一起的男孩打借条,我不同意,我不认识那个小孩,说找不到人咋办。任某某也是这意见,最后由我担保,照刘某的脸任某某同意抵押车。这样刘某让那个男孩下车,刘某开车某我、任某某直接到了大杨树街的地下停车某,刘某将车某好,给任某某打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扣除1000元利息和200元的停车某用,任某某直接给了刘某13800元,停车某牌、行某和车某任某某拿走了。这次抵押车某个男孩没有和我们商量抵押的事,都是刘某在和我们说抵押的事,那个男孩一直坐在车某,就没有下车,就是我问了那孩,那孩承认是他的车。这辆车某押不到期时,刘某给我联系,我又给任某某联系,我们在大杨树街地下停车某见面,刘某给任某某15000元,我将借条、车某、行某、停车某交给刘某,刘某将车某走了。任某某将本金收回,剩下的1000元利息任某某和我平分了,每人得500元。在刘某将车某走没几天,在2010年12月底,刘某又联系我抵押上次抵押的那辆车,还是晚上,大约七八点钟,刘某一个人将那辆车某开到大杨树街的地下停车某,我、任某某又按上一次抵押的一样,他给任某某打了一张15000元借条,扣除利息1000元,停车某200元,我任某某直接给刘某13800元。这次刘某还是到期将车某走了,给任某某15000元。任某某和我各分了500元的利息。
(8)证人赵某己证言:刘某坐过几次我的帝豪车,在车某我没见过刘某给过司某乙、张某丙、苏某他们钱。在道清中学门口,刘某没有给过司某乙、张某丙、苏某他们钱。
(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该辆北京现代轿车某值74747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2、2010年12月一天,被告人刘某让司某壬帮其找有驾驶证的人租车,司某壬找赵某帮忙。2010年12月10日,司某壬、赵某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81274元的豫x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某于刘某,随后刘某让司某壬以司某壬的名义将该车某押于张某(后赎回)。2011年1月,刘某又将该车某押给史某某借款4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36500元),至今未还。2011年4月,赵某和史某某协商后将车某还金基公司。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2010年12月10日,赵某到我公司租了一辆豫x别克凯越轿车,交3000元租金,2000元违章押金,每天150元租金。2011年1月2日到期。之后在1月7日续交700元,1月13日续交1000元,后来就开始拖欠租金。2011年1月31日,补交6000元租金,到2月12日到期。我们催要租金或归还车某,赵某称车某友借走了。后我们通过车某GPS定位系统发现车某焦作市X区X路万基地下停车某,但被锁着,电瓶液被卸了再说当时已经报过案了,就没有拖走车。之后一直到2011年4月20日,经过我、赵某和刘某以55000元抵押的临时持有车某的史某某三方协商,我们不让赵某补交租金,赵某给史某某10000元,史某某将车某付赵某,赵某将车某还我公司。这辆车某租金9450元。
(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又过五六天(2011年1月份),刘某又开过来一辆别克凯越轿车,车某照是豫A开头的,刘某说这辆车某抵押给我借我40000元,用到2011年1月15日,给我利息3500元。我当场给刘某36500元,刘某给我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这样2011年2月2日刘某又重新给我打了一张某条(包含雪铁龙轿车某押借的15000元和用别克轿车某押借的40000元)。内容是:今借到史某某现金55000元整用豫x轿车某押,车某号、发动机号,还款日期为2011年3月3日。到2011年2月20日,我才知道刘某是骗人的,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就过来说明情况了。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帮苏某抵押过黑色伊兰特轿车某两三天,司某乙给我联系说他在赌场上的钱不够用,他又租出来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某号豫A95,尾数不记了)想让我再帮着联系个人抵押点钱,我让他把车某到我家门口看看。之后我见到司某乙、赵某开一辆别克轿车某来,司某乙说想抵押三四万。我就和张某联系说抵押车某钱,我让司某乙、赵某等着我,我和张某见面后,张某同意抵押25000元。我给司某乙打电话让他过来,司某乙、苏某、赵某三人开赵某己白色帝豪轿车某来,司某乙直接给张某谈的,司某乙给张某打的借条,抵押出25000元,时间15天还是20天我不记了,扣除2000元利息和200元停车某,张某当场给了司某乙22800元。车某押到期后,因为司某乙住院,苏某帮司某乙续交了一期利息2200元,到第二期又到期时,司某乙说他没钱,等打他的人赔钱后再还抵押的钱。这样我一个人从张某那将车某走,将车某押到了史某某那,抵押40000元,利息应该是4000元,期限20天。我打的借条,史某某扣除利息把余款给我。我当天把张某戊25000元还给张某,剩下1万多我自己拿走用了。最后这辆车某我被抓前还在史某某手里。这辆车某租金赵某续交到正月初十,史某某的利息没有续交。我让司某乙续交利息或把车某走,司某乙不续交租金也不赎走,这样史某某说超期一天按500元利息计算,我对司某乙说了,司某乙说一天500就500,到时候肯定赎走。这样最后我将这辆车某押的40000元加上雪铁龙轿车某走时欠的3000元抵押金,以及史某某算的利息,一共50000多元的欠条。
(4)证人张某戊证言:2010年12月份一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联系说有辆车某抵押借点钱,是一辆别克轿车,并说是司某乙的车。我们约好在西环路友谊商场门口见面,刘某带了两个人,我问刘某:“借钱干什么”他指着旁边一个人说:“我朋友司某乙赌钱输了,现在急用钱,想把车某押了借点钱。”我问司某乙,司某乙说是他自己的车。我问这车某手续没有刘某说:“现在谁出来还带着手续,这只有行某。”我当时不放心,怕是被盗抢的车,我拿着行某让朋友帮我查了查,发现不是被盗抢的车。我就答应抵押借钱了,最后我答应借给刘某25000元,刘某当担保人,司某乙给我写了一张某条,(今借到张某25000元整,用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某押,车某号是豫x,公里数7700,15天内还钱,逾期不还张某对该车某处置权)刘某也签有名,我扣除说好的利息2200元,给了司某乙22800元。到了12月25日19时许,刘某约我在三中门口见面,刘某还带一个高某胖胖的男的,刘某说:“司某乙被人拿刀砍了,在医院住院,钱等等再还你。”他另外给我了1200元钱,我同意了。大约过了15天左右,刘某来找我说:“哥,我把那辆车某走还给人家,明天把钱给你送来。”我同意了。刘某把车某走,第二天刘某在新华街华安浴池门口把25000元还给我了。我把司某乙的借条给了刘某。
(5)证人司某壬(又名司X)的证言:2010年9月份,我通过朋友苏某认识了刘某,后经常和刘某在一起玩。刘某带我去赌场玩过三次,他平时在赌场赌博、放高某贷,每次赌博输赢约一两万。2010年12月初一天,刘某说他经常往赌场跑,没有车某方便,让我找个有驾驶证的朋友帮他租辆车,刘某说他没有驾驶证不能租车。我就给朋友赵某说我想用他的名义租辆车,赵某同意了。之后我就和赵某、刘某一起到美中城西门的一个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别克君威轿车(车某不记了),刘某付的5000多元费用,在办理手续的时候,赵某问我是不是刘某用车,我说是。车某出去刘某就开走了。租车某两天,刘某就说手头没有钱,先把租的车某到朋友那拿些钱,他还说押车某他没法出面,让我出面,我同意了。当晚,刘某让我到焦西大转盘找他,我见到有三四个男的,刘某让我给对方写一张某押车某条,我按刘某的意思写了一张某交给刘某走了。条大致意思就是用车某有车某号抵押25000元,用期半个月。上边有我的签名和日期。我没有见到钱。现在这车某某还没有归还租车某司,也不知道车某什么地方。
(6)证人赵某己证言:我是2010年11月份通过同学司某乙认识的刘某,和他见过几次面,在一起吃过饭。我听司某乙说刘某是做投资担保的。我与司某乙、刘某、苏某聊天时听刘某说他经常去洗浴中心参与赌博,输了不少钱,欠别人的钱也没有还,也不想去还。2010年12月上旬,司某乙给我说刘某想用我的名义租辆车某,我问司某乙刘某为什么不自己去租。司某乙说刘某没有驾驶证,司某乙也没有驾驶证,想用我的驾驶证把车某出来。我问司某乙租车某什么,到期能不能把车某了。司某乙说刘某租车某几天,用过就把车某了,不会有事。这样我就答应了。2010年12月10日,我和司某乙一起到美中城附近的金基汽车某赁公司,司某乙和对方谈好租车某事,把我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了一份存档,我在租车某上签了名,司某乙交的租金。之后我们将一辆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车某豫x)开走,我们先到博爱办的事,回来在太行某煤校附近司某乙让我把车某给刘某了。我们当时租车某能是租一个月,到期后租赁公司给我打电话,让我还车某续交租金。我就给司某乙联系,司某乙又给刘某联系,司某乙回话说刘某续交了租金,不让我管这事。之后租赁公司又打过几次电话催交租金,我都与司某乙联系,司某乙都让刘某续交租金。这样到2011年2月10日左右,租赁公司又一次给我打电话要车,我在山西给司某乙联系,司某乙说联系不上刘某了。我把我替刘某租车某事给租赁公司的人说了。没几天就听说苏某被抓了。我问司某乙怎么回事,司某乙说刘某从去年12月在金基公司租了几辆车某抵押给别人了,我问我租的车某,司某乙说也抵押了。刘某被抓后,金基公司的人没有再催交租金,让我到公安机关协助他们报案,把车某回来。现在我也不知道这辆车某什么地方。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该辆别克轿车某值81274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3、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联系秦红文让其帮忙租赁一辆汽车,后二人在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98960元的豫x黑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刘某将该车某押于张某(后赎回),后又抵押于史某某借款4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36500元)。2011年1月24日,刘某将该车某手抵押给张某借款45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40000元)并归还史某某现金25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2011年2月1日,因拖欠金基公司租金5500元,该车某张某处被金基公司拖走。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2010年12月14日秦红文从我公司租了一辆豫x东风雪铁龙轿车,会员价租金每天160元,到2011年1月3日到期,1月4日交租金800元,1月12日交1600元,到1月18日到期,我们公司给秦红文租车某留的电话((略))联系,知道对方叫刘某,他一直说等几天去送租金。直到2011年2月1日我通过车某GPS定位系统发现这个车某在塔南路老家乐福超市X路边停车某上,我们给(略)电话联系,对方说是刘某,马上送钱。我们没再等候直接将车某走。2011年2月10日左右,刘某把行某和车某送回我公司,刘某说这个车某他的脸,一切事他负责,所以刘某另外打了一张某租金5500元的欠条,至今未还。
(2)被害人张某戊陈述:在刘某、司某乙将别克轿车某押给我大约一个星期之后,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又有一辆车某抵押给我,见面时刘某开了一辆黑色雪铁龙轿车(三厢车,车某号好像是豫x),他说:“车某朋友的,在赌场上输钱了,现在急用钱。”我害怕车某问题,自己开车某了个交警看了看行某是真的,我就开车某到影视城那。我除掉利息给了刘某18500元,刘某给我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刘某借张某人民币20000元用于经营,15天内将钱还清),我还让刘某在事先打印的停车某议上签了字。在抵押车某第11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说把车某走,第二天给钱,我同意了。当天刘某将车某走,第二天,刘某约我在人民公园南门口将20000元钱给我,我把借条、协议给了刘某。2011年1月24日17时许,刘某给我联系说:“上次抵押雪铁龙世嘉的朋友急用40000元钱,把车某押了,出5000元利息。”我同意了。后我们在制动器厂门口见面,刘某和另一个人开着车。刘某给我写了一张某条(今借到张某现金45000元整,用期20天),我扣除利息给刘某了40000元。2011年1月26日左右晚上7点左右,我表哥李伟将车某放在塔南路路东“大商超市”的停车某上。晚上9点,刘某说车某事了。我们在焦北煤校见面,刘某说:“车某人开走了。”我问怎么回事,刘某不说,只是说:“这事你别管了,抵押的钱我会还你的。”我随即给李伟联系说车某在。后我追问刘某他都不说是怎么回事,刘某走后我又给李伟联系,车某经不见了。
(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25日左右,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辆车,因急需用钱,想把车某时抵押给我借点钱,我让他把车某过来看看再说。之后,刘某开一辆黑色雪铁龙世嘉轿车某解放区X路我开的旅行某找我,我看到车某豫J开头的车,就问刘某是怎么回事,刘某说是他亲戚的车。经过协商我同意他将车某押给我借钱40000元,用款20天(2011年1月15日到期),利息3500元。我当场扣除利息给刘某了36500元,刘某给我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大约到了2011年1月20日左右,刘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赎车,我叫司机将车某到太行某幸福街小学附近,刘某只给我25000元钱,说剩下15000元钱第二天还我。刘某一直给我说好话,我就同意了,一直到2011年2月2日刘某也没有还我钱。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0年12月份,因为我借武陟县西陶王小明的70000元(每天利息2100元)在20天后还了本金,还欠王小明18000元利息。我急于还钱,就想租辆车某押先把账还了,我就找到朋友秦红文说我想租个车,用一下他的驾驶证。秦红文同意了,他就和我一起到金基公司,我出5000元租车某用,用秦红文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车,用我的身份证担保,我租出一辆银灰色的雪铁龙世嘉轿车(车某号豫J开头)。第二天我和张某在解放区QQ爱家宾馆门口见面,张某看过车某后同意我抵押21000元。然后我和张某到恒基商厦X楼他的公司办理抵押手续,我给张某打了一张21000元的借条,借款时间好像是15天左右,利息3000元,张某当场给我18000元。我直接还王小明10000元,又还郭爱芳3000元还是5000元。剩余的钱我把我透支卡上透支的钱还了。这辆车某到期我从张某那赎走,我又抵押到史某某那抵押了40000元,利息3000或4000元,期限20天,在快到期时史某某催我将车某走,我又将车某到张某那抵押40000多元,利息是4000元还是5000元我不记了,说好扣除利息让我拿走4万元整,我给张某打了借条,最后因为张某说他输钱了,只给我了37000元,我当场把钱给了史某某叫和我一起去张某那抵押的小孩了。这辆车某张某那不到期,就因为欠金基公司3000元租金被金基公司的拖走了,我还欠张某戊抵押金没还,车某续和钥某我从张某那拿走还给金基公司了。
(5)证人高某证言:大约是2010年冬天一天下午五六点,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某刘某一起出去拿4万元钱回来。我就拿上车某和刘某联系,刘某开着车某我到制动器厂门口。我们在那等有一二十分钟,刘某等一个30来岁的男的开辆现代车某来,刘某下车某东边找对方男的说话,我坐在车某没有下来。他们在东边那个男的车某说有半个多小时话,刘某说会还上那个男的车某歇会,一会又下车某那个人说话,最后在那呆有一个多小时,刘某过来给我了25000元钱。我数了数,我说:“还有15000元。”刘某不说话。我说:“不中啊,老板让我出来时交代我是4万啊。”刘某让我给老板史某某打电话,我不打,我说:“我不打,要打你打,我打电话寻着挨吵哩。”后来刘某下车某史某某打电话,我不知道他们之间怎样说的,最后刘某让我接电话。我接住电话,史某某让我先拿着回去,让我把雪铁龙轿车某给刘某。东风雪铁龙轿车某某又给对方那个男的留下了。我直接回去把25000元给了史某某。后来,史某某给我说他被刘某骗了,现在也不还钱,也找不到刘某。最后我又听史某某说刘某被公安抓了,他来公安机关说情况。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该辆东风雪铁龙轿车某值98960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4、2010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多次联系邹某某让其帮忙租赁一辆汽车。2010年12月18日,刘某与赵某辛、邹某某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x元的豫x大众速腾轿车,后刘某与赵某辛、苏某、司某壬到焦作市长途汽车某找人抵押借款未果。随后刘某让苏某帮其抵押该车,被告人苏某在明知刘某让其帮忙抵押车某刘某用来借款赌博的情况下,仍通过司某壬的舅舅杜某癸将该车某押。2010年12月21日,苏某又通过杜某癸将该车某押于杨某庚,借款6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55000元),苏某支付赵某修车某3000元、支付杜某癸7000元,余款被刘某挥霍。案发后,该车某追回退还金基公司。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2010年12月18日,邹某某、刘某和一个男的去我公司租了一辆豫x大众速腾轿车,会员价200元每天,到2011年1月份到期。到期后我们催促邹某某还车某者交租金。直到1月份一天,我在人民路一小区内发现这辆车,开车某说是接杨某庚的,杨某庚到场拿出一张某条,说是苏某抵押的,我通知邹某某到场,邹某某和刘某一起过去,邹某某说他把车某给刘某了,刘某说把车某给苏某了,当天杨某庚将车某走,我照着邹某某的脸让他解决这事,我们找苏某也没有找到。一直到2011年2月12日,邹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找车,结果在西环路一洗车某找到车。当场报警,之后我和邹某某、刘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车某公安扣了。2011年2月18日,之前邹某某共交租金4700元,当时还欠有租金,邹某某送部分租金5000元,后一直到2011年4月18日,经过我和杨某庚协商,最后我支付杨某庚4000元才将车某公安机关开回会。这辆车某2011年4月18日共损失租金14700元。
(2)被害人杨某庚的陈述:2010年12月18日,我儿子杨某某对我说他朋友苏某急用钱,想用一辆大众速腾轿车某押借我60000元,用期一个月,给我利息3000元。我没有同意。第二天我还是没有同意。这样到2010年12月21日杨某某又对我说苏某和他同学司某乙关系比较好,想让我抵押借款,并说用60000元给5000元利息,一个月到期就还,用一辆大众速腾轿车某抵押,司某乙的舅舅杜某甲作担保,我就答应了。2010年12月21日当天下午,苏某和杜某甲两个一起找到我,苏某说急用钱,用他舅舅的车某抵押,让杜某甲作担保借我60000元,给我5000元利息。苏某说他舅舅在濮阳做煤炭生意的,车某新车。之后苏某给我写了一张某约是“苏某以车某抵押借款60000元,借款一个月”的借条。之后我要车,苏某说车某押给别人了,对方出20000元不愿再出钱抵押了,所以才来找我。之后他们给对方打电话,对方把车某来。我看车某实比较新,苏某把车某和行某(户名为马相平)给我,我们上楼,我扣除利息给了苏某55000元,苏某把借条给我了。杜某甲本来说他做担保的,但是他把苏某领到楼上和我见面,就说有事走了,没有在借条上担保签字。之后我没有见过杜某甲。借款到期后,我和苏某联系不上,感觉不对劲。到2011年1月下旬,焦作市一家汽车某赁公司找到我追要这辆车,我把情况对他们说了,车某能给他们。之后我们协商找到苏某再还车。之后一直找不到苏某。2011年2月12日,租赁公司的人和刘某、邹某某又找到我要扣押这辆车,并说报警了,我说这辆车某能交给公安机关,后我们将车某到公安机关了。我多次和苏某联系都联系不上他,感觉苏某是在骗我,我就来报案了。车某一辆黑色大众速腾轿车,车某号豫x。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12月份一天,苏某对我说他之前抵押车某钱在赌场上倒不开了,他给租车某司联系过了租个好车,想多抵押点钱,我说我最多能帮他抵押2万元。之后三天,苏某和司某乙没有租出来车。这样,然后到租车某天11点多,苏某在人民公园北门口找到我,说租辆速腾轿车某要5000多元钱,钱没有凑够,他给我了2000元,让我帮他借点钱,让我帮他找个人租车,今天买帅逼他要账要的太紧了,急着用钱。然后我先给赵某辛打了个电话,我去找赵某辛让他帮我找人作抵押,结果赵某辛没有找到人,我又找张某借了3000元,准备好5000元。这样我在教育学院等苏某,苏某、司某乙过来说没有找到有驾驶证的人,让我再帮着找人租车。我就给一个叫邹某某的朋友打电话说了用一下他的驾驶证租车。最后我、赵某辛、邹某某、苏某、司某乙一起从教育学院到金基公司,我、苏某、司某乙都没有进公司,手续是赵某辛、邹某某办理的,我当时把钱给了苏某,苏某把钱给了邹某某。之后邹某某、赵某辛开出一辆大众速腾轿车,在金基公司南边十字口,邹某某自己走了,随后,我们四个人开车某长途汽车某门口找我通过张某联系的人,结果张某联系的人不同意抵押,没有做成。司某乙先走了,买帅打电话找苏某要钱,我当时找不到抵押车某人,苏某联系的人,之后苏某和我、赵某辛在焦作电厂南边找到司某乙的舅舅找人抵押车。苏某就和司某乙的舅舅开车某了,我和赵某辛去巴国布衣等张某了,因为我借张某3000元说好当场给张某。过了好长时间苏某说是抵押过了,谈好抵押60000元,当天先给20000元,第二天再给40000元,利息好像是5分利。我和张某戊父亲、赵某辛到解放区X街蓝十字大药房,苏某还我3100元,当时赵某辛、苏某在场。我随后将3100元还给了张某父亲。剩下的钱苏某当天拿走去医院还其他人了。结果第二天苏某说对方又不同意抵押了,后来知道他又找了一个叫杨某庚的人抵押了60000元,其他的我不清楚。这辆车某后苏某没有赎回来,续交了一次租金,最后因为欠租金被金基公司催要,邹某某给我说了,车某弄到公安机关,我续交了7000元,将邹某某的租车某事了了,其他事由公安机关处理。
(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大约是2010年12月中下旬一天下午三四点,我和司某乙在一起,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老教育学院,我一个人不想去,我让司某乙陪我一起过去。到那见到刘某和一个叫“峰”的孩在那,刘某也没说什么事,他和别人打电话,说一会再说。他打过电话就和“峰”一起走了,他走了十来分钟,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美中城”那找他。我和司某乙过去,见刘某坐一辆面包车某来,一个男的开的车,刘某和“峰”在车某坐,刘某让我们等一会,说他去公司交租金。之后他们去了金基公司,一会刘某就开着一辆黑色的一汽速腾轿车某来了,“峰”在车某,开面包车某人走了,我和司某乙上车,刘某说开面包车某那个人是他小舅子,我知道车某定是刘某租来的,但我没有吭声。刘某将车某到南边的十字口停下,把我叫下车,我问刘某找我干啥哩。刘某说:“你跟我一起去新汽车某一趟,去那把车某押了。”我说:“你抵押车某我来干啥。”他说:“你到那就说车某你的。”我说:“我不管。”他说:“到那,你不用说话,在那就行。”我这样才同意。之后我们四个人往长途汽车某去,在路上我问了刘某准备抵押多少钱,刘某说准备抵押个五六万,我问刘某抵押那么多钱干什么,刘某说:“放到场上”(意思就是在赌场上放高某贷)。到了新长途汽车某,刘某和几个人在那说了会话,我和司某乙在车某就没有下车,“峰”中间下车某去说了几句话,司某乙有事先走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对方不同意抵押车,我们就走了。刘某拉我们到东王褚村,又到刘某家一趟,当时有人堵着刘某家的门要账,刘某和要账的人说了会话让对方走了。后来刘某找了一大圈也没有找到抵押车某人。刘某就让我给司某乙打电话看司某乙认不认人。我给司某乙打电话,司某乙说问问他舅杜某甲,后来司某乙说让我自己给他舅杜某甲联系问问,司某乙说他说不清。后来我就按司某乙说的电话号给杜某甲联系,杜某甲让去士林村见面,刘某就开车某我、“峰”去了士林村,见到杜某甲,我和刘某下车,“峰”坐在车某没动,刘某还和杜某甲说了几句话,问杜某甲找的什么人,也不知杜某甲说个啥名,刘某对我说:“我认识那个人,到那我不能露面,害怕碰到我欠账的人,拿不走钱。”我不同意。刘某说车某他小舅子租的,他害谁也不会害他小舅子。我知道刘某特别怕媳妇,我想着我去就去,反正他不还钱,车某人家那,他也弄走车。我就同意了。刘某教我说车某我舅的车,想抵押点钱,一个月就赎车。我说行。后来刘某就说有事,他和“峰”就走了。我把刘某教我的话对杜某甲说了,杜某甲先带我去旁边村里找了一个人,对方不同意抵押,我和杜某甲又一起去解放路“98度酒吧”旁边的台球厅门口,路上刘某一直打电话催问我车某押了没有,杜某甲也怀疑车某是我的,我说让他放心,是我舅舅的车。在台球厅门口那见到对方好几个人,其中一个人(名字不记了)同意抵押6万元,利息4800元,期限一个月。当场先扣除1000元利息给我19000元,说好其余钱第二天给我,让我第二天再一起打条。这样我就把车、行某、车某给对方了。因为我之前欠杜某甲2000元钱,杜某甲让把钱扣了,还想再借我8000元,我没法直接说是刘某租的车,钱还要给刘某,就说钱我还得还别人。结果杜某甲不愿意,我没法就给刘某联系,说我欠杜某甲2000元钱,他非要我还钱,不行2000元算我借你的,先给杜某甲。另外杜某甲还想用8000元钱。刘某说:“不行,最多给杜某甲5000元。”我说:“那还怕杜某甲不帮忙抵押车。”刘某说:“那就尽量少给杜某甲点钱。”这样我和杜某甲说了最多能借给他5000元钱,杜某甲同意了。这样从19000元里拿出7000元,2000元还杜某甲的账,5000元借给了杜某甲。之后我和杜某甲出来走到蓝十字门口,就见到刘某在那等我,我就把剩下的12000元钱给了刘某,找刘某要账的人直接也找过去,刘某和要账的人说话,我走了。结果第二天,对方不同意抵押了,觉得不牢靠。杜某甲把情况给我说了,并说让我第三天还钱,把车某走。杜某甲说不中他再找一家。这样过了三四天,杜某甲联系好杨某庚,杜某甲之前已经和杨某庚说好抵押6万元,利息5000元,期限1个月。杜某甲在站前路中州快捷杨某庚的烟酒店等我。我给刘某说了,刘某同意抵押给杨某庚。因为我借赵某己车某车某坏了,在修车某花钱修好,一直没钱取车,我就叫赵某和我一起去,想等抵押出钱先把修车某3000元给他。在杨某庚那本来要杜某甲作担保的,但是杨某庚的儿子杨某某说不用杜某甲作担保。我过去之后,杨某庚把这条件和我又说了一遍,我说行。之后杜某甲给先前抵押的那一家联系让对方把车某过来,杨某庚看了看行某,之后我们到中州快捷酒店房间里,我给杨某庚打了抵押借条,杨某庚扣处利息5000元给我了55000元。因为杜某甲还想用钱,刘某不同意给杜某甲钱,我拿出19000元给第一家押车某人,剩下的36000元钱我全给赵某让他先拿走了。之后我把车、车某行某给了杨某庚。杜某甲向我借钱,我说全让拿走了,这样杜某甲走了。我在那等赵某去修车某开车某接上我,我和赵某、刘某一起去找煤校刘某了。我见到刘某,我说把钱给刘某,我们一起吃的饭,我算的账,一共将近200元,是我从抵押的车某里拿的。后来赵某和刘某去医院看司某乙,我从车某将剩下的32800元钱拿下,坐到刘某的黑色别克轿车某把钱给了刘某,刘某问我还用钱不用,我说不用。我对刘某说我用了5000元算是我借他的。之后一个星期,我在医院看司某乙,刘某找我,当时刘某开着一辆雪铁龙世嘉轿车,我把我在赌场上看场上挣的3000元钱给了刘某,说是剩下的2000元回来还你。刘某不要说是给我的好处费。我说我不要好处费。又过了几天,我找李楠借了2000元钱还给刘某,刘某不要,我怕有事非给他。后来刘某拿着钱说把这2000元花了,就当是他请我们玩了,刘某让我叫上张某丙、刘某,他开着我和张某丙租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什么颜色我不记了,刘某说他还用我和张某丙租的车)带我们跑到墙南附近的一个KTV唱歌花了1000多元,后来刘某请我们去洗澡,我们没去。刘某让我租车某押的事就我、刘某、张某丙知道。我没有给其他人说过。
(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18日,我和刘某、刘某的朋友赵某辛在汽车某赁公司租赁的豫x速腾轿车。租金是每天260元,在2011年2月18日去给汽车某赁公司结账时,一共欠租金8320元。现在不欠钱了,因为我一直找刘某要钱,2011年2月18日下午刘某给我了5000元结了一部分租金,2月19日我又支付了2000元租金,加上租车某交的2000元押金,账算是结清了。因为是刘某让我去租的车,公司只照我的脸要钱,所以我只好交钱。我不认识苏某。
(6)证人赵某辛的证言:2010年12月份一天,我和刘某在一起玩,刘某先给一个叫张某戊联系说是准备去张某那抵押一辆车某点钱,后我又见刘某给邹某某联系说想用邹某某的驾驶证去租赁一辆车,邹某某开一辆面包车某我们三个一起到美中城西门的金基租赁公司,在美中城西北角我见到康康和司某乙,刘某给了我5800元钱让我和邹某某一起去租车。到公司邹某某办理的手续,我交的钱,邹某某开出一辆黑色速腾轿车,之后邹某某走了。我、刘某、司某乙、康康四个人就开着租赁的速腾轿车某长途汽车某找张某联系的人抵押借钱。在去的路上,康康和刘某还商量抵押多少钱合适,在长途汽车某刘某没有和对方说好钱数,司某乙就先走了。我和刘某、康康到友谊商场,康康去士林村找司某乙的舅舅帮忙抵押这辆车。具体刘某和康康怎样说的我不清楚,因为刘某欠张某3000元,张某又到友谊商场找到我和刘某,刘某一直催康康将这辆车某押的事办妥,因为刘某急着用抵押的钱还张某。一会康康说办好了抵押,让刘某去解放路蓝十字大药房拿钱,康康给刘某3000元钱,刘某直接给张某父亲了。当时听说司某乙和别人打架住院了,刘某和康康去医院看司某乙了,我去学生路上网了。事后我听说他们又将这辆车某押给一个叫杨某庚的人了。刘某自己说赌博欠外债二三十万,他和康康都是用抵押的钱去赌博翻身的。他们没有能力还钱,最后一次见刘某的时候,刘某还说他欠的钱都还不上了,准备去外地躲债。
(7)证人司某壬的证言:在我租车某的一段时间,一天我和苏某在和平街玩,刘某给苏某打电话让过去找他,苏某就和我一起到了南边的一个学校门口,刘某和一个20来岁的男孩在那,刘某不知和苏某说的啥,后来刘某和那个男孩走了,苏某让等刘某一会。后来刘某又给苏某打电话说他们在租车某司那,让我们去美中城西边见面。我和苏某过去后,见刘某、先前的那个男孩和一个开面包车某男孩从北边过来,当时我一直催刘某赎车某车,和刘某不说那么多了,好像刘某和苏某没说几句话就两个人开车某了租车某司,一会开面包车某男孩开车某了。刘某开着新租的一辆黑色轿车某来,先前的那个男孩也在车某。之后刘某让苏某、我上车,直接拉着我们到长途汽车某,他已经找好人准备抵押车某。在刘某和对方人说话开车某时候,我又说要走,苏某对我说刘某想让他以他的名义抵押车,说车某刘某的小舅子租出来的。因为我帮刘某抵押过车,车某没赎回来,我心里烦,就对苏某说别给刘某打条。后来我等烦了就先走了。走后有几个小时,苏某给我联系说他亲戚一辆车某抵押点钱,问我认不认识抵押借款的人,我当时没想到是刘某租的车,因为我从长途汽车某走时见刘某和对方的人都说好了,我就给我舅舅杜某甲打电话问了一下,后来我让苏某自己和杜某甲联系,最后杜某甲他们抵押成没我不清楚,因为当晚我就被打住院了。后来我听说苏某把车某押给杨某庚了。最后杨某某说苏某说那辆车某刘某租的车,刘某在长途汽车某没有抵押出去。
(8)证人杜某癸的证言:2010年12月份,我外甥司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康康因急用钱,开他舅一辆大众速腾轿车某先抵押借点钱,之后康康和两个男孩到士林村找我。我看了看车,才跑1000多公里,行某好像是濮阳的,我就帮他们找人。之后一天,我在解放路、胜利街交叉口的“98度酒吧”旁边的一台球厅找到一个叫“小东”的朋友,小东同意抵押借给康康50000元,用款1个月,利息为5分。当天先给康康19000元(扣除利息1000元),说好第二天再给康康30000元。因为康康之前欠我3000元钱,我也急用钱,我又借康康了4000元钱,康康给我7000元钱,他拿走了12000元钱。结果第二天,小东说钱没有到位又不同意抵押借钱了,让把车某走还钱,康康就又让我帮忙找人。我就又给杨某某打电话让他问问他父亲能不能用一个速腾车某押借个五六万元,杨某某问过他父亲说可以。接着我就让小东把车某到站前路中州快捷酒店旁边杨某某家的烟酒商行,我也开车某去。康康和他一个朋友(大约25岁,胖胖的,身高1.7米多,事后听杨某某说他叫刘某,司某乙、康康都是跟着刘某在赌场上赌博玩的)在场,我让康康上我的车,我问康康把事情办好了没有,康康说办好了,抵押借款60000元,用款1个月,利息5000元当场扣除,拿到手55000元,现场还小东19000元,康康给杨某某打的借条,剩下36000元钱康康说都给他一起去的朋友了,之后康康和他朋友一起走了。事后康康给我联系过让我还他钱,说是想去杨某某父亲那赎车,我说行,但一直没有见到康康。因为当时我外甥司某乙当天和别人打架受伤,在医院急需用钱治疗,并且康康说是他舅舅的车,我就同意帮他们了。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25日,杜某甲给我说司某乙(大名司某壬)的一个朋友康康(大名叫苏某)有一辆大众速腾轿车某抵押借60000元钱,我说中。2010年12月26日,康康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就一起到站前路我家的宏伟烟酒商行某抵押借钱的事,康康说是他舅舅的车,借60000元用期一个月,付利息5000元。康康给我父亲杨某庚打了一张某条,最后我父亲扣除利息给康康了55000元钱,我记得康康装起10000元左右,剩下的钱他朋友耗子装起来了。杜某甲介绍康康抵押车某是为了让康康还他的钱,另外还想借康康点钱,康康为了不借给杜某甲钱,他身上就不装那么多钱。到现在康康也没有还钱。
(10)证人赵某己证言:苏某还过我3000元,是苏某将我的弄坏了,修车某用将近3000元。这钱作为赃款我已经交给公安机关了。2010年12月份或2011年1月份一天下午,苏某说还我修车某3000元,我见到苏某后,苏某给了我36000元,说是他欠别人有钱,怕别人知道知道后找他要,就说是欠我的钱,让我将钱拿走。这样我拿着钱去大修厂把我的车某出来,之后我给苏某联系,到中州快捷酒店接上苏某和刘某,在车某我把33000元全都给了苏某。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该辆速腾轿车某值x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5、2011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让被告人苏某帮其找有驾驶证的人租车某于抵押借款租赁一辆汽车某押借款,苏某找被告人张某丙帮忙,张某丙在明知是刘某租车某来抵押借款的情况下,当晚和刘某、张某凯到河南省金基汽车某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出一辆价值77189元的豫x银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次日,刘某将该车某押于张某借款2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18500元),至今未还。2011年2月16日,刘某将该车某续归还金基公司,现欠金基公司租金6750元。该车某被金基公司拖走。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2011年1月2日,张某丙又到我们公司租借了一辆豫x银色伊兰特轿车,当场缴纳3000元押金和1500元租金,租期10天,每天租金150元。2011年1月12日到期后我们公司给张某丙联系让其还车某者续交租金,但其一直称在老家过年,等回去以后给我们补交租金。过完年后,张某丙到我们公司说车某刘某开走,其找不到刘某。2011年2月13日,我们通过车某GPS定位系统发现车某焦作市X区大杨树洗浴中心地下停车某,我们到现场发现车某左前轮的轮胎不见,后2011年2月17日刘某主动将行某、钥某、停车某送来,刘某将车某前轮安上,我们才将车某回公司。这辆车某2011年1月12日到2月17日共45天欠租金6750元。
(2)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1年1月3日13时许,刘某打电话说有一辆车某抵押点钱,因为刘某前两次抵押车某把钱给我了,我没有问那么多就同意了。我们在新华派出所门口见面,刘某开一辆银色的伊兰特轿车(车某号豫x),后刘某写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今借到张某现金20000元整,于2011年1月13日还清),我除掉利息,给他了18500元。2011年1月15日,刘某打电话说想用这辆车某去一趟,他说用三天。当天晚上他将车某走,也没有写条,后来一直不还车。我电话催促刘某,他一直今天推明天的不还。2011年1月24日刘某又抵押车某,因为这辆车某期,我就对刘某说不要车,让他还钱。刘某说过两三天就把钱还我,但一直不还。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1月份,苏某让张某丙给金基公司打电话询问一个驾驶证可以租两辆车某,找我让我和张某丙一起再去租辆车某押点钱,然后我和张某丙、张某凯一起去了金基公司,具体手续是张某丙进去办的,我和张某凯没有进金基公司,钱是苏某给张某丙的,什么时间给的我不清楚,最后租出一辆米黄色的现代伊兰特轿车(牌照号豫x)。当天我带着张某丙、张某凯去大杨树街找苏某,在大杨树公寓外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正吃饭,让我们先去,我去影视城找张某介绍的人,在人来前苏某也过来了,结果当晚没有抵押成。第二天我找到张某抵押这辆车,在新华派出所里面,我给张某办的手续,我给张某打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期限为15天,利息2000元,张某给我了18000元。后我给苏某联系,苏某让张某丙去拿钱,在胜利街我将这18000元给了张某丙。当时就我和张某丙在场。因为我帮张某介绍生意,张某让我开着这辆车,后来不到期时,因为我急用钱,我直接把车某抵押到任某某那,抵押了15000元,利息1000元,期限15天。在2月X号左右,我给任某某14000元将车某出来还给了金基公司。这辆车某某的钱没还,金基公司的租金还没还我不清楚。
(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租过第一辆车某一个月左右,在2011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五六点,我在大杨树宾馆接到刘某的电话之后,我和张某丙说好让他帮刘某再租辆车。因为我朋友李波说好让我去大杨树街的“开心杯”找他,我就让张某丙自己去找刘某再租辆车,张某丙气哄哄地回家拿驾驶证了,张某凯恰好刚去宾馆找我玩,我就让张某凯去追张某丙,让他看着张某丙不要让张某丙出啥事,我当时还没有穿衣服,张某凯就出去追张某丙了。我随后洗了洗脸,穿上衣服就去大杨树街“开心杯”找李波,结果也没有等上李波,我就又回宾馆了。我到宾馆没见张某丙回来就给张某丙打电话,张某丙说他和刘某在影视城那,我就去影视城那找刘某、张某丙。刘某在那里的一个小饭店里和对方的人谈抵押车某事,张某丙一个人在一辆银灰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某,我和张某丙两个人就在车某闲聊。最后刘某出来了,说是嫌对方给抵押车某钱少。当晚没有抵押成车某们就走了。第二天中午,我在大杨树宾馆,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车某押了。我说:“我知道了,你抓紧时间想办法把车某回来还了,把事了了,不要出啥事。”刘某说:“知道了,你放心吧,我知道事咋办。”之后没几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说车某抵押了2万元钱,他问我愿意不愿意替他顶了。我问顶啥,他说:“我帮你那么多忙,金基公司的人告你和张某丙诈骗,你帮不帮我顶。”我说:“让我想想,你害我不要紧,不能害了张某丙,这事跟张某丙没有一点关系。”刘某说:“你放心吧,我不会走到那一步,我自己还不想往里面住哩。”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那时候刘某已经又没钱了,他说租金他交不起了,刘某给我说第一辆车某抵押了2万元。我还问刘某第一辆车某是抵押了15000元,刘某说他又倒了一下手抵押了2万元。他让我给张某丙说一下,让张某丙家人拿钱去把车某回来还了。我说:“你咋又成这了,我咋去给张某丙说这事,人家肯定不会去拿这钱,张某丙又没有花这钱。”刘某说:“那我管不了了,钱我也真凑不了,只有等过完年我才能想办法,到初八我一定能把事解决了。”期间张某丙和我之间也联系过几次,张某丙催我去交租金或把车某了,我也只能催刘某,刘某只是说他正在想办法,让等几天,等到初八。我没有办法只能给张某丙说让他等到过年之后到初八再让刘某解决这事。刘某自己也对张某丙说过到大年初八解决这事。期间我的手机丢了,我和刘某在网上联系,刘某说杨某庚找我,让我先躲着杨某庚,我说我不躲,见了就说晚几天还他的钱。刘某说那不行,说我不知道这事怎么怎么的说了一大堆,意思不让我和杨某庚见面。在网上刘某也给我说让我躲杨某庚,让我坚持到过完年。后来我被这事弄得烦烦的,我也没有办法解决,我就发牢骚说这事我不管了,愿意咋弄咋弄。当时金基公司的人也要放假了,整天催缴租金,在还有六七天就过年的时候,我每年都回山西长治市壶关县过年,我就对刘某、张某丙说我回老家过年回老家了。后来刘某也换了手机号,我跟刘某就联系不多了,因为到最后我一直催刘某,刘某都烦了,不愿意跟我说话了。在我回老家之前,我听我继父说刘某领人去我家找我说我把刘某的车某押了,现在找不到我了。当天晚上,我给刘某在网上聊天,我问刘某为什么带人去我家,刘某说他没有办法,让我躲着,不然他也没有办法露面了,他不露面就没法凑钱了。我不清楚第二辆车某某抵押给谁了。我听刘某说是抵押了2万元。抵押的钱都是刘某拿着的,我和张某丙就没有见到这钱。在我去焦南派出所当天,我听张某说这辆车某后是抵押到他那了,钱也没还,刘某说用用车,把车某走就没有还,好像又抵押了一家,最后在大杨树地下停车某找到了,另外抵押的那一家害怕车某金基公司的人把车某走,还卸了一个轮胎怎么回事。这辆车某某也没有归还金基公司,其他情况不清楚。张某凯不知道租第二辆车某怎么回事,我就是让他陪着张某丙,害怕张某丙出事,我没有对他说租车某押的事。
(5)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租过第一辆车某一个月,在2011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苏某在大杨树宾馆休息时,苏某又对我提出让我再去租辆车某押,苏某说:“刘某没有钱了,再弄辆车某点钱翻身。”我不同意,说:“第一辆车某们还没有赎回来,还没有还给金基公司,就让我又去租车某。”苏某说:“刘某没有钱了,再弄辆车某点钱翻身,到时候肯定把车某回来还给金基公司,把租金也交了,肯定没有事。”苏某还说:“你只是名义上租个车,挂个名,租车某事和你没有关系。”还说真有事,他和刘某也跑不了。我想着真不行,刘某、苏某肯定会去家里想办法,不会有事,我就同意了。之后张某凯去宾馆找我和苏某玩了一会,苏某朋友找他,他出去了。他让我去找刘某拿租车某钱,我就给刘某打电话联系,刘某让我去煤校他家门口找他,我就和张某凯打出租车某起去了。在煤校门口见到刘某,刘某上车,我们直接去金基公司。在车某,刘某给了我5000元钱。到金基公司门口下车,刘某让我一个人去租车,他和张某凯在外边等我。我就一个人进去了,我和金基公司的人说租辆车,金基公司的人说一个驾驶证不能租两辆车,我按先前刘某说的是公司再租一辆车,让他帮忙。最后对方看我比较老实同意我再租一辆车,因为先前苏某担保过了,有我和苏某的证件复印件了,这次只让我填了租车某议,看了看我的驾驶证,之后让我交了4500元。之后我开出一辆豫x银白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刘某开着车某着我、张某凯回去,走到月季公园张某凯下车某了。张某凯只知道我租了一辆车,但不知道是刘某让我租车某,我和苏某都没有对他说,刘某也不会对张某凯说,这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张某凯走后,刘某给抵押车某人打电话联系,刘某就拉我准备去抵押车,我给苏某打电话让一块去,苏某说他有事,一会给我打电话去找我和刘某。这样刘某带我到焦作市影视城那,刘某在那里的一个小饭店里和对方的人谈抵押车某事,我一个人在车某等,后来苏某打电话找过来,我和苏某贸两个人在车某聊电脑游戏。最后刘某出来了,说是抵押的钱少,没有抵押。这样当晚没有抵押车,在中医院我和苏某贸下车某上网了,刘某一个人将车某走了。第二天,我在家里,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车某押了20000元,利息2000元。之后刘某没事了喊我、苏某出去吃吃饭、上上网,这样就快过年了,租赁公司催我交两辆车某租金,我给刘某联系让他续交租金,刘某光说过几天,我没办法,只能哄金基公司的人说我在外地过年,等过完年我回去焦作就去交租金。我给苏某也联系,苏某也说刘某到初七、初八想办法去交租金,苏某说对不起我,租的两辆车某被刘某抵押了,抵押的钱都被刘某赌博输光了,给我带来麻烦了,他说他和刘某想办法把车某回来,把事解决了。结果到最后也没有解决,还是出事了。第二辆车某清楚刘某抵押给谁了。抵押的钱刘某拿着的,他还给我打电话说了一声。我不清楚苏某为什么要帮刘某租车。帮刘某租两辆车某行某押,我没有得什么好处。就是刘某平时吃饭时喊上我、苏某,他去赌场赢钱了给我批个彩,给我100元,有时见我给我100元零花钱。但没有因为这两辆车某门给我过钱。第二辆车某来我家人通过金基公司的人进行GPS定位发现车某大杨树街地下停车某,结果这辆车某个轮胎没有气了。我知道刘某还在金基公司还租过两辆车,这是在过年前,我给刘某打电话让他续交租金,把我租的两辆车某紧时间还了,刘某自己说的没事,他又租了两辆车,没事,到时把车某都还了。后来我听金基公司的人也说刘某的小舅子在金基公司租有车。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刘某在河阳新村那一片的小院里赌博,都是晚上十一二点刘某带我去的,我摸不清具体位置。刘某让租车某押的事就我、刘某、苏某知道。最后我只是简单的给家人说了我被朋友骗了,我租车某给朋友抵押,朋友还不了钱,车某不了租赁公司,具体情况家里人不清楚。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1年1月份一天晚上,在过农历年前没有多长时间,刘某将那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某二次赎走之后,刘某又给我联系抵押一辆银灰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刘某还是一个人将车某在大杨树街地下停车某,我和任某某看车某,还是同意抵押15000元,因为这次刘某说是只用两三天,这次没有让他支付停车某,只是扣除1000元利息,刘某打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任某某给了刘某14000元。结果最后刘某到期没有赎车,任某某催我,我说去找刘某,他说没有现钱钱,过两天,这样一直推拖到正月十五、十六,期间我害怕刘某偷偷将车某走,我找人将车某左前胎卸了,后来我们又听停车某的人说金基公司的人去地下停车某找那辆车,说车某金基公司的。这样我就去找到刘某,并把刘某母亲叫去,我把情况给刘某母亲说了,刘某的母亲说让照她的脸,她第二天还钱,我把钥某、行某、停车某都交给了刘某。之后听刘某说我把车某、行某给他的第二天他付了停车某把车某给金基公司了。又过了两三天刘某母亲给我了14000元,我将刘某的欠条还给了刘某母亲。这辆车某金要回来了,我全部还给了任某某。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该辆北京现代轿车某值77189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2011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苏某、张某丙的户籍证明。
(2)证人买某某的证言:康康(被告人苏某)喊刘某“强哥”,我见过刘某偶尔给康康两三次钱,一次几十元钱,刘某对康康不错,康康比较听刘某的话。我听杨某某说康康往他那抵押一辆车,抵押了6万元,扣除5千元,给了康康55000元。后来到康康被抓前一天,康康从山西老家刚回来,康康见我说他不知道咋弄了,康康说刘某让他帮忙租车,康康找张某丙用张某丙的驾驶证租了一辆车,刘某还用刘某小舅子的驾驶证租了一辆车,一共四五辆车某某都拿去抵押了。我问康康抵押到杨某某那的车某怎么回事,康康说是刘某用刘某小舅子的驾驶证租了辆车,没地方抵押不了,刘某让康康出面抵押的车,康康说钱都给刘某了。剩下的车某是刘某自己抵押的,钱刘某都拿走了。康康说张某丙家人知道了,康康和张某丙都很害怕出事,现在不知道咋办了。前十来天,我听赵某说刘某还用他的驾驶证租一辆车。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刘某是我儿子,我和家人没有能力替他还款。
(4)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杨某庚处扣押豫x黑色大众速腾轿车某辆,已退还被害人薛某某;在赵某处扣押赃款3000元,已退还被害人杨某庚。
(5)本案涉案的五辆轿车某租车某及担保手续;被告人抵押车某时的相应借款手续。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及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系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张某丙系自动投案。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苏某、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诈骗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苏某诈骗财物价值x元,张某丙诈骗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某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五起诈骗犯罪自己只是帮苏某的忙,抵押的钱也给了苏某;第二起诈骗犯罪自己是帮司某壬的忙,自己只是出面帮忙将车某行某抵押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是本案被害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均证实其在租车某明知是用于抵押借款赌博,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等人实施诈骗系为了进行某博违法活动,故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骗车某已被追回,故对被告人刘某、苏某、张某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苏某、张某丙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丙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对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涉案赃款人民币x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连生
审判员李传荣
人民陪审员郭守仪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