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孙春玲,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台湾高雄市X区。
原告李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没有一个月就于2008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没建立感情,至今未同居生活,现已没有任何感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后被告从台湾来驻马店,双方于2008年6月24日在驻马店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一星期后,被告就返回台湾,至今双方未见面。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见面少,缺少了解沟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即返回台湾,双方现已分居两年多,无法培养夫妻感情,故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汪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李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