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X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1年1月20日被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朱XX驾驶陕西x号农用车,沿灞桥区“回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电信回民路X”号电杆处时,车辆失控侧翻,车厢内乘员朱X(60岁)被压在车下,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朱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又查明,被告人朱XX在亲属协助下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朱XX供述、抓捕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违规载客,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案发后被告人朱XX在亲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玲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小锋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