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男。
被告曹XX,男。
本院受理原告欧XX申请执行被告曹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曹XX所有的坐落在新区阳光花园的房屋一套(户名为颜仁桂;房屋产权证为资房权证私字第(略)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欧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曹XX所有的坐落于新区阳光花园的房屋一套(户名为颜仁桂;房屋产权证为资房权证私字第(略)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