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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喻X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与被告喻X离婚民事调解书(2011)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驻马店市X区。

委托代理人薛刚,驻马店市X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喻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双方共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0年6月1日在驻马店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恒博,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10年下半年起被告离家在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其子随原告生活。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而成讼。

另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车棚一间,位于驻马店市X区X路南段农行家属楼北单元,82.65平方米,100%产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喻X离婚。

二、婚生子张恒博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300元至其子18周岁止(每月的30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同意将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赠于其子张恒博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虎

审判员梁中和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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