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芈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芈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白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白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代理审判员李迎春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迎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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