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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芈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芈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白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白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代理审判员李迎春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迎春(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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