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1955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1955年生,系刘某乙之妻。委托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开封市X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丁(别名刘X),男,195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戊,男,1985年生,系刘某丁之子。
上诉人刘某乙为与被上诉人刘某丁、刘某戊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郭宝霞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李翠莲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新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