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丁、刘某戊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1955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1955年生,系刘某乙之妻。委托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开封市X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丁(别名刘X),男,195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戊,男,1985年生,系刘某丁之子。

上诉人刘某乙为与被上诉人刘某丁、刘某戊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郭宝霞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李翠莲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新广(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