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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科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宏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不服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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