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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王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徐某诉王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7)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王某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8)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王某仍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广平,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姚风、任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元,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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