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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沈某、殷某、李某、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1年1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殷某、李某、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某等四被告人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殷某、李某、魏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以“其系初犯,已补交全部税款,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某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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