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X年X月X日生。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6日,上蔡县X村民董某乙在为芦岗乡X村民栗志青帮工翻建楼房时受伤住院。因董某乙本人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被告人董某甲与栗志青(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后,让董某乙以董某甲的名义住院治疗,共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x.45元。
另经庭审查明,骗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x.45元被栗志青占为己有,案发后栗志青将该款全部退缴到上蔡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栗志青的供述、证人王某、董某乙、周某某、董某丙、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急诊登记本、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参合农民县外转诊审批单、户口本复印件、知情同意书、上蔡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住院补偿通知单、情况说明、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x.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甲起辅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甲没有参与分赃,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