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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洛阳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无业2009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10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1)年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宋X在杨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纠集马XX、马XX、高XX、李某X(均已判刑),伙同高XX(已判刑)等人强行冲进洛阳市X区X街XX号邹某家中,为了将该房屋强制拆迁,对屋内居住的被害人邹某、邹某兄弟二人强行拉出,因遭到反抗而对被害人邹某、邹某实施殴打。

2、201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宋X窜至洛阳市X区,进入被告人李某X的家中,盗窃一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柯达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1300元),现赃物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高XX、马XX、马XX、高XX、李某X供述;被害人邹某、邹某、李某X、李某陈述;证人杨某、黄某、褚某、凌xx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书;书证——宋X涉嫌盗窃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监控视频截图及赃场照片;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户主邹某、邹某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进行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某菁

2011年11月18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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