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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瞿某、林某丙、林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卢文明,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卢文明,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卢文明,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瞿某、林某丙、林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10年2月2日对本案中止诉讼,现另一案已审结并已生效,本案恢复诉讼。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文明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乙与瞿某、林某丙、林某丁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张某乙诉请的款项与案外人瞿某相关联,且张某乙就瞿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瞿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押,案件已进入侦查起诉中,故张某乙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乙的起诉。

上诉人张某乙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驳回张某乙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是错误的,而本案中,张某乙起诉的是借款人瞿某、担保人林某丙、林某丁,该笔借款有瞿某、林某丙、林某丁给张某乙于2009年3月31日出具的借款条为证,和瞿某、林某丙、林某丁所说的犯罪嫌疑人瞿某没有任何关系,且瞿某、林某丙、林某丁于2009年5月2日已经还张某乙借款x元。如果该笔借款与犯罪嫌疑人瞿某有关系的话,那么瞿某、林某丙、林某丁又怎么会给张某乙出具借款条,并且又还借款x元呢所以本案纯属事实非常清楚的民间借贷纠纷,未涉嫌经济犯罪嫌疑,张某乙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无任何不当之处。综上,张某乙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乙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瞿某、林某丙、林某丁共同答辩称:一审驳回张某乙起诉正确,应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犯罪人瞿某的刑事案件认定瞿某诈骗张某乙数额为24.95万元,张某乙起诉瞿某的x元借款是否在瞿某诈骗的24.95万元之内须经民事案件审理才能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审判员秦宇

审判员马莉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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