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自与被告结婚后,因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曾于2007年5月及2008年3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仍各据一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小孩抚育费。
被告薛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育小孩。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5月生育男孩薛某,现随被告生活。结婚时,被告未带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袁某某、薛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薛某随被告薛某生活,由原告袁某某一次性付小孩抚育费3000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离婚后,袁某某看望小孩时,薛某不得阻拦,若阻拦,袁某某有变更抚育关系的权利。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袁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广义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