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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班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往覃塘方向行驶至209国道x+420M(覃塘区X镇中国南方电网路段)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遇雨天气条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况,致使碰撞到前方右侧行走的曾×桃,造成曾×桃当场死亡,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某、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往覃塘方向行驶至209国道x+420M(覃塘区X镇中国南方电网路段)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遇雨天气条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况,致使碰撞到前方右侧行走的曾×桃,造成曾×桃当场死亡,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支付丧葬费人民币7000元给被害人曾×桃的丈夫韦×。后因没钱赔偿,在东龙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因没钱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便外出务工。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5日自愿达成协某,被告人陈某自愿一次性赔偿人民币x元(包含各种费用,但不包括7000元丧葬费。款已当面交接。),被害人曾×桃的丈夫韦×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0年1月21日20时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209国道x+420M(贵港市X镇中国南方电网路段)撞倒行人曾×桃,致使曾×桃当场死亡。同日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案发后,陈某因受伤严重,在东龙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其为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逃离该院。2011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到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

2、身份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属其所有。

4、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已于2010年2月10日给付丧葬费人民币7000元给受害人曾×桃的丈夫韦×。

5、东龙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陈某于2010年1月21日至2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

6、户口簿复印件,证实韦×与曾×桃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男孩韦×宝。

7、本院的调解笔录、协某、收条,证实在本院主持下,于2011年11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某,由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x元(包括各种费用在内,但不包括已支付的丧葬费7000元),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并要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遇雨行驶未按操作规程降低速度行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9、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月21日20时多,因天下大雨,其穿着雨衣驾驶属其所有的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从东龙镇往覃塘方向行驶,准备回家。在到达南方电网的一个变电站时,因雨水落进眼睛,其没法看清前方道路,突然感到撞到什么东西,便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其爬起来将摩托车往前推了6米左右,感觉有血从头上流下来,摸头部才发现某个洞,回头看见南方电网门口的路边躺着一个女子,其走近那女子,摸其鼻子、摇那个女子的鼻子都不见动,其想报警,但手机开不了。不久一辆救护车路过现某,医生看过后说那个女子已经死亡,并帮忙报警,后东龙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后,看其伤得比较重,便将其送到东龙卫生院治疗。出院后,除给付8000元丧葬费给受害人亲属外,因没有钱赔偿,其便外出到广东省佛山市打工,直到其堂弟陈×锦打电话说其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刑事责任,叫其回来自首,其便回来自首。

10、现某勘某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的现某位置、状况。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时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也不致于对社会重新造成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献

人民陪审员蔡坚

人民陪审员覃仕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某媚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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