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郝某受贿、陈某某介绍贿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冯某,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受贿罪、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陈某某及其郝某的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在民权县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意图通过他人与家人通风报信,于是找到同号在押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找人与其亲属通风报信,并答应给以酬谢。陈某某在被告人郝某值班巡查时,将卢某的意图告诉了郝某,多次为双方沟通。最后确定卢某付给郝某x元,郝某为卢某传递信息。同时卢某答应给陈某某x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郝某多次为卢某及其亲属通风报信,并收受卢某亲属x元,被告人郝某得贿赂款x元,被告人陈某某得款x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将受贿赃款全部退出,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6500元。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郝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告人郝某积极退赃,系初犯,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郝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在民权县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意图通过他人与家人通风报信,于是找到同号在押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找人与其亲属通风报信,并答应给以酬谢。陈某某在被告人郝某值班巡查时,将卢某的意图告诉了郝某,多次为双方沟通。最后确定卢某付给郝某x元,郝某为卢某传递信息。同时卢某答应给陈某某x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郝某多次卢某及其亲属通风报信,并收受卢某亲属x元,被告人郝某得贿赂款x元,被告人陈某某得款x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将受贿赃款全部退出,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6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供述,2011年一天,陈某某让帮忙往外捎信,其没有同意,后来陈某某多次让帮忙捎信,并说给一万元酬谢,其嫌少没有同意,陈某某多次找其说,将酬谢加到五万元,其同意了。停一天其去监舍发药时,陈某某给其一张纸条,让按纸条上的号码联系,纸条的内容是想尽一切办法抓紧时间救卢某。第二天其按照号码联系后,停一天一个男的打电话说他已到民权县,即约在公疗医院见面,去的是卢某的妻子和内弟,其让他们看了纸条,他们说没有啥价值,只带一万元钱,卢某的内弟还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让以后有事打那个电话。分开后其一查钱是9700元。停一天上班发药时,陈某某问有信吗,其说对方不守信用有也不给你说。陈某某说让卢某写一张纸条,把钱补上。陈某某又给其一张纸条,联系后还在公疗医院见面,其见到牛某把纸条给他,他给其一纸包钱,他说其捎出来的信没有啥价值。又让其往里捎一张纸条。其到厕所查一下钱是x元,其把他给其纸条上涉及案件的撕下来烧了。陈某某的那x元分两次给他哥陈某平7500元,下余的给陈某某交生活费和给陈某某了。

2、陈某某供述,2011年5月份,卢某和其关押在X号监室,他想往家里捎信,愿意出x元钱,其给郝某说了,郝某太少不干,卢某出x元,郝某还不干,其就问要多少,他伸出一只手比划一下说x元。卢某明同意,但要求传出信息给x元,传进来信息再给x元,并答应给其x元。其给郝某说后他同意。后来传递信息的经过和x元钱的事情与郝某供述的一致。

3、证人陈某x证言,证明陈某某趁外出看病时让其给卢某的内弟牛某伟捎过信,看守所的一个人两次给其7500元钱,说是陈某某要账的钱。

4、证人卞某证言,证明陈某某趁外出看病时让其丈夫陈某x给卢某的内弟牛某捎过信,看守所的一个人两次给其丈夫陈某平7500元钱,说是陈某某要账的钱。

5、证人杜某、马某证言、民权县看守所证明,证明郝某是民权县看守所聘用的狱医,岗位职责是负责所内在押人员巡诊治疗,和另一名狱医24小时轮流在所内值班。

6、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卢某通过陈某某让郝某给家人捎信。

7、证人牛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明郝某将卢某写的纸条捎给其和其姐牛某,其两次给郝某x元钱。

8、证人卢某证言,证明其让陈某某往外捎过信。

9、陈某某所写纸条、x元的记录,证明郝某受贿,陈某某介绍贿赂所得x元钱。

10、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以前判刑的情况。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郝某的年龄、住址。

12、罚没收据,证明被告人郝某将受贿赃款全部退出,陈某某退出6500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身为国家机关聘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介绍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某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利双

审判员彭宗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雪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