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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诉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号。

委托代理人孙X,男,19XX年X月X日生,上海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茅X,女,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卢X与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补缴2002年9月至2009年8月期间漏缴的综合保险;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3、支付2008年度2天、2009年度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薪265元;4、支付2000年3月1日至2009年8月25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x元、平时延时加班工资x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8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XX与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8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卢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3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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